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食品安全懲罰賠償的典型案例。2016年2月20日,張某在上海某生鮮食品公司進行了多次購買,總共購買了46枚散裝咸鴨蛋,每枚單價為2.20元,這些咸鴨蛋已經過了保質期1-2天。由于這些咸鴨蛋均已過期,張某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但經過調解未能解決,于是訴至法院,要求生鮮食品公司退還購款101.20元,并按每枚最低賠償1000元計算,共計賠償460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雙方進行了46次結算,但實際上這是同一消費者的易。因此,法院判決生鮮食品公司退還張某購款101.20元,并賠償1012元;而張某則需要歸還46枚煮散裝咸鴨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