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給付的財和禮品,分手后是否應該返還?

原文重寫:

期間,由于于熱狀態或者共同生活、步婚姻等因素考慮,他們經常會產生大量的經濟往來。尤其是在雙方決定結婚后,給付大額財或者高檔禮品的況并不見。但當褪去,婚姻關系結束,財產糾紛也隨之而來。那麼,分手后,哪些彩禮應該返還呢?

張先生與李士在國外留學期間相識,回國后于2018年6月開始。由于雙方的異地,沒有同居生活。最終,2019年年底李士提出分手,雙方結束了關系。在期間,張先生向李士微信轉賬了總計23468元。其中包括了一些金額較大的轉賬,以及一些有特殊含義的意表示。在這段時間里,雙方多次討論了車、鉆戒、房子等問題。李士看上了一款鉆戒,要求張先生轉款購買,之后張先生向李士銀行賬戶轉款29萬元,后者用該款購買了鉆戒。

張先生聲稱,他們已經分手,上述款項都是在結婚為目的下贈與對方的,應該返還。而李士辯稱,這些轉款是在期間的贈與款項,并且有間的親昵備注,應該視為期間維系的贈與行為。

經過法院審理后,法院認為,張先生與李士已經談婚論嫁,并且著手訂婚結婚事宜,應該認定雙方建立了婚約關系。對于微信轉賬金額,法院認定為張先生對李士的贈與,不應視為彩禮;而對于銀行轉賬的29萬元,法院認定為彩禮,判決李士返還29萬元。

小何與小蕾于2017年春節期間通過微信相識,于2018年12月舉辦了婚禮,但未領證,且于2019年3月生育了一。雙方約定于2019年8月領取結婚證,但因家庭矛盾和糾紛于2019年7月取消了婚約。在這段時間,小何支付了小蕾彩禮9.8萬元、改口費2萬元、歲錢等共計14.8萬元,要求小蕾返還這些款項。然而,法院認為,雖然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但已經舉辦了結婚儀式,并生育了一,因此判決駁回小何的訴訟請求。

馬先生與張士在期間產生了大量的經濟往來。在同居生活期間,馬先生的父親給付了張士共計29萬元的彩禮和窗戶修復款。事后兩人分手,馬先生要求張士返還這些款項。法院認定,29萬元應該返還給馬先生。

提醒,要樹立正確的婚觀,避免借婚姻索取財,對大額經濟往來要做到及時留痕,保持相對財產獨立,避免讓為“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