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是指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起算方式包括: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況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形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礙、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如果申請執行時效已經超過了二年,被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以上是對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及案例解析。

原告小林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被告小黃、第三人小張訴至法院,后經法院調解達一致,法院出調解書,確認小林和小黃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小黃退還小林購房款及利息220萬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黃未履行還款義務,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小黃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小林提出的執行申請已經超過了二年的執行時效期間,請求法院不予執行小林申請的執行案件。異議審查過程中,為證明存在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形,小林提了小張出的還款計劃、小張工商銀行存折、其與小張的微信聊天截圖等。小黃對小林提的上述證據表示不知,認為小林從未向其本人主張過債權。法院經審查認為,小林向第三人小張主張債權、小張同意代小黃還款的形,均不屬于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故小黃提出的異議,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裁定不予執行小林申請的執行案件。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中級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小林提出的復議申請,維持一審執行裁定。

這個案例很好地展示了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和相關法律問題。首先,申請執行時效的期間為二年,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法院可能不會理申請。其次,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形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礙、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最后,如果被執行人認為申請執行時效已經超過了二年,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總的來說,申請執行時效是一個重要的概念,需要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并且需要在提出履行要求時留下充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