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著作權法的保護嗎?

當下生式人工智能技引發廣泛關注,用戶只需要輸一些提示詞,AI大模型就可以產出相應的文字、圖片、代碼等容。AI生著作權法的保護嗎?相應權利歸屬于誰?是否可以隨便使用網絡上AI生容?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李某與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明確了利用人工智能生圖片的“作品”屬和使用者的“創作者”份。案簡介原告使用開源件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提示詞的方式生了涉案圖片后發布在小紅書平臺。被告在百家號上發布文章,文章配圖使用了涉案圖片。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紅書平臺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被告辯稱,不確定原告是否有涉案圖片的權利,被告所發布文章的主要容為原創詩文,而非涉案圖片,而且沒有商業用途,不有侵權故意。涉案圖片的生過程原告下載Stable Diffusion模型,隨后在正向提示詞與反向提示詞中分別輸數十個提示詞,設置迭代步數、圖片高度、提示詞引導系數以及隨機數種子,生第一張圖片。在上述參數不變的況下,將其中一個模型的權重進行修改,生第二張圖片。在上述參數不變的況下,修改隨機種子生第三張圖片。在上述參數不變的況下,增加正向提示詞容,生第四張圖片(即涉案圖片)。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屬于作品從涉案圖片的外觀上來看,其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于藝領域,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涉案圖片系原告利用生式人工智能技的,從原告構思涉案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比如設計人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涉案圖片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因此涉案圖片備“智力果”要件。從涉案圖片本來看,現出了與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識別的差異。從涉案圖片生過程來看,原告通過提示詞對人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進行了設計,通過參數對畫面布局構圖等進行了設置,現了原告的選擇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過輸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后,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現了原告的審選擇和個判斷。在無相反證據的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現出了原告的個化表達,因此涉案圖片備“獨創”要件。涉案圖片是以線條、彩構的有審意義的平面造型藝作品,屬于作品,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就涉案作品的權利歸屬而言,著作權法規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無法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原告為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并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直接產生,而且現出原告的個化表達,因此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告侵害了原告有的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作為配圖并發布在自己的賬號中,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被告將涉案圖片進行去除署名水印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結果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500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法說法北京互聯網法院法朱閣本案中,涉案圖片系原告利用AI生據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構要件進行判斷,因涉案圖片現出原告的獨創智力投,被認定為作品,相關著作權歸屬于原告。同時本案判決強調,利用人工智能生容,是否構作品,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近年來,學界關于AI生容可版權的討論一直未曾停止,這為本案裁判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思路。本案的裁判結果對學界的討論予以充分吸收,現出“一個傳承”和“兩點考量”。“一個傳承”即本案裁判是對此前北京互聯網法院“菲林律所訴百度公司著作權案”的繼承和發揚。本案繼續堅持著作權法只保護“自然人的創作”的觀點,而人工智能模型不備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不能為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作者”;本案繼續認定,一般況下利用AI生圖片的權益歸屬于利用人工智能件的人;此外,本案繼續強調,據誠實信用原則和保護公眾知權的需要,相關主應該顯著標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或模型。與前案不同的是,除了涉案人工智能模型有更高“智能”外,本案中原告的智力投也較多,因此,備進一步探索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的基礎。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反復考量兩個問題:第一,當傳統理論遇到全新應用場景時,是否要進行調適和發展的問題。我們始終認為,只有秉持面向未來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勵新技應用、推進新業態發展。原有的著作權理論與實務對作品的預設是以“手去繪制”為主要創作方式,這是由當時創作工的技水平所決定的。而進人工智能時代以來,人類的創作工發生了的變化,人們已經不需要手去畫出線條、填充彩,而是利用AI進行創作,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人類對于畫面元素不需要進行選擇和安排。人們通過設計提示詞,不同的人會生不同的結果,這種差異可以現人類的獨創智力投。在這種全新的技背景下,傳統的著作權理論與技發展現實已經不相匹配,應當進行調適和發展,以適應現實況的變化,更好地滿足權益保護和產業發展的需求。因此,我們不能固守歷史的標準,唯有面向未來進行思考,才能選好當下的路徑。第二,作品的認定是否僅有法律判斷,還是也需進行價值判斷的問題。世界各國均以“獨創”作為界定作品的核心構要件,但均未在立法上予以明確定義或解釋。獨創的認定規則是各國法院通過個案的審理逐漸確立,在此過程中,有理論界的爭鳴、有他國司法實踐的借鑒,更多的是各國法在當下的社會經濟發展中,以利益平衡為重要基點,綜合考慮所屬領域的作品類型、創作空間、產業政策、公眾需求等因素,運用本國法律的話語系,力圖做出最好的解釋。據第三方關于2022全球人工智能指數顯示,中國正于世界人工智能發展的第一梯隊。當下我國人工智能產業迅猛發展之際,司法如何立足我國實際、立足我國的價值共識,服務和保障產業健康高效發展,是我們必須回答好的時代之問。在這樣的背景下,基于對國家、社會、公民等各個維度的價值衡量,我們認為,通過認可人工智能生圖片的“作品”屬和使用者的“創作者”份,將有利于鼓勵使用者利用AI工進行創作的熱從而實現著作權法“激勵作品創作”的在目標,有利于促進相關主對利用AI生容進行標識進而推監管法規的落實、公眾知權的保護,有利于強化人在人工智能發展中的主導地位,有利于推人工智能技的創新發展和應用。

專家點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本案判決對生式AI引發的諸多著作權難題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并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這在全球范圍有創新,對于未來的司法實踐和學研究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首先,法院確認AI生的“作品”屬。法院認為,用戶利用生式AI輸出圖片,即便AI用戶未直接手繪制線條和彩,依然可能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智力果,落作品”的類別,而無需考慮“其他作品條款”的必要。在立法者未為此類作品創設全新類別時,法院將它納作品”的范圍,符合公眾的預期。其次,法院明確判斷用戶是否作出獨創貢獻的思路。法院強調,“利用人工智能生圖片,是否現作者的個化表達,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原告通過輸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后,其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了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亦現了原告的審選擇和個判斷。”本案中,用戶的實際創作行為是否導致AI輸出充分現其個,作為一個事實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爭論的空間。不過,法院分析法律問題的思路,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的底層邏輯和公共政策,為新技的發展留下更大的彈空間。用戶在選定AI輸出的圖片初稿后,就有了相對的作品構思,然后在此基礎上反復修改,理論上,只要回合或細節選擇足夠多,用戶的確有作出的獨創貢獻的可能國版權局(在最新的Zarya案中)和國有些學者強調用戶總是無法預見AI輸出結果,因而否認用戶作出獨創貢獻的可能,這種思路與現實況不符。在繪畫類程序工(比如Photoshop)與生式AI系統日益相互融合的大背景下,著作權法應該鼓勵公眾利用新型的創作工,創作更多更好的作品,而不是歧視此類工的使用者,輕易否認用戶的獨創貢獻,迫使用戶遠離此類強大的創作工。因此,本人認同法院的判斷“以妥當的法律手段,鼓勵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去創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創作和人工智能技的發展。”這一思路遠比籠統否定用戶獨創貢獻的反對意見更有前瞻。此外,本判決對于AI輔助創作作品的歸屬,也進行了深探討。法院強調,AI系統的設計者只是創作工的生產者,“既沒有創作涉案圖片的意愿,也沒有預先設定后續生容”;同時,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