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四川省都市的一名環衛工人在作業時不慎撞壞了一輛寶馬車的車燈。寶馬車的保險公司墊付了修車費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環衛工人支付通事故代償款,并獲得了法院的支持。環衛工人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這個案件引發了一系列問題:環衛工人是否應該個人承擔近3萬元的修車費?為什麼在訴訟卷宗中沒有出現環衛公司的名字?經過調查核實,檢察找到了問題的答案,并通過開展民事檢察和解工作功解決了糾紛。這個案件因有典型和示范選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第二批民事檢察和解典型案例。

在這起案件中,環衛工人陳某駕駛環衛車輛在清理垃圾時不慎撞上了一輛寶馬轎車,導致轎車前大燈燈罩嚴重損。公安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承擔了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向車主道歉并表示愿意賠償,但因為修車費用過高,他無法承擔。寶馬車車主劉某投保了車損險,保險公司代為支付了修車費用,并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代償款。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向保險公司支付2.74萬元的通事故代償款。

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理由是劉某停車不規范、未鳴笛示意,存在過錯;業公司未盡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維修廠過高收費,應減賠償費用。但法院審查后認為陳某的再審理由不立,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陳某非常失,但法院告知他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陳某向檢察機關尋求幫助,表示自己愿意賠償,但2萬元多的賠償款是他一年的收,無力承擔。錦江區檢察院理了陳某的申請,并調查發現,環衛工人發生通事故屬于執行職務行為,責任應由環衛公司承擔。然而,在訴訟卷宗中并沒有出現環衛公司的名字,導致被告主不適格的問題存在。經過和解工作,保險公司主降低了賠償款金額至2.34萬元,環衛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陳某在其過錯范圍適當賠償2000元。最終,各方達了和解協議,解決了糾紛。

這起案件引發了對城市環衛作業車輛安全管理的關注。錦江區檢察院發現城市環衛作業車輛存在違規違章行駛的問題,可能帶來公共道路通安全患。因此,他們向相關部門發出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要求加強對環衛車輛的監管力度,推環衛行業通安全專項整治。在建議的推下,通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逐步上戶辦證、購買車保,組織培訓并考取駕駛證等,以確保城市環衛作業車輛的安全行駛。

通過這起案件的理,檢察機關不僅功解決了糾紛,還對城市環衛車輛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建議,助力社會治理。這個案例被選為典型案例,有一定的示范意義。陳某也因此保住了工作,對結果到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