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犯罪是要連坐的。在古裝劇里,我們經常看到誅三族、誅九族的橋段,甚至明祖朱棣搞出了誅十族,這就是典型的連坐。將時間再往前推一些,秦朝的刑事法律以嚴苛著稱,一人犯罪不僅牽連家屬,鄰居都有可能跟著被死,連坐制度是那時“發揚大”的。然而,現代的“連坐”與古代顯然有著本質區別。犯罪者的親屬不會遭任何刑事罰,主要在上學、伍、就業等方面做出限制。例如,公務員職前的政審制度,需要對本人、直系親屬進行政審,一旦發現存在犯罪行為的往往會取消錄用。有些地區的司法機關政審范圍甚至會擴大至非直系親屬。有案例顯示,一些人在通過了筆試、面試、檢等后倒在了政審環節,問題不在其本人上,而是父母有犯罪記錄,最終沒能錄用。最近圍繞本人犯罪是否要波及親屬的問題引發了熱議。支持者認為罪犯親屬到了違法犯罪行為帶來的經濟利益或社會地位,如貪污腐敗分子讓家屬移民至國外并通過非法手段轉移資產供其使用,變了“一人坐牢、全家福”。他們認為獲得了本不應該的權利就得在東窗事發后給予權利限制,這麼做也能增加犯罪本和心理負擔從而達到降低犯罪率的效果。反對者則覺得一人做事一人當,不應擴大罰范圍。更重要的是絕大部分家屬也是害者,罪犯不僅給被害人的神造了傷害、損害了社會利益,也讓自己的親人陷困境。去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了一份報告,其中明確指出違法犯罪行為人罪責自擔,不能株連或及于他人。報告為現代版的“連坐”定調,當然,主要是在法律法規層面,針對的是部分地區關于罪犯親屬權利限的地方規定。在上位法沒有“連坐”規定的形下地方法規卻出現了限制公民權利的條文,確實很不妥當。另一方面,實踐中即便沒有明文規定也能通過“口口相傳”、“不文的規定”等方法實施“連坐”。因此,與其模棱兩可不如出臺明確規定,講清楚到底要不要“連坐”以及“連坐”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調研報告給出了建議,在我看來是較為合理的。結合該報告談談我的觀點。第一,非必要不“連坐”。社會的文明程度與法治理念息息相關,限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過度干預是現代司法的必然要求。我們經常聽到一句話“冤冤相報何時了”,從古至今都不鼓勵害人找加害人家屬復仇、講究一人做事一人當、不牽連家屬。對民間尚且有這樣的指引,政府、司法機關不更應該謹慎對待“連坐”嗎?所以不“連坐”是原則、非必要不“連坐”是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第二,要區分輕罪與重罪、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刑法》中的罪名繁多,同一種罪名也有輕重之分,此外,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質有著極大的區別,即使要“連坐”也應該有所區分、按比例原則設定。曾經看到過這麼一個案例。犯罪人和害人是同一棟樓的鄰居,平時關系相當不錯,有一次犯罪人在倒車時沒有注意到鄰居家的孩子在車后玩耍,不當心將其碾死。事后犯罪人積極道歉、賠償并取得了害人父母的諒解,最后因通肇事罪被判緩刑。不論緩刑還是實刑,只要判了刑就屬于有犯罪記錄的人了,大家覺得他的孩子未來不能參軍、黨、報考公務員合理嗎?若輕微過失犯罪導致家屬到的權利限制與嚴重故意犯罪相同,顯然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設計制度時要綜合考慮罪名、法定最高刑、犯罪質(故意或過失)、悔罪況等因素,輕微犯罪或過失犯罪不僅不能“連坐”還應盡量避免對罪犯本人的附隨后果。第三,杜絕職業歧視,除特殊崗位外不應設置障礙。當下最多的“連坐”場景出現在機關事業單位甚至國企職員的招錄上。機關事業單位就不說了,一些國企也搞政審,一旦發現求職者親屬有違法犯罪記錄基本上不會錄用此人了。最高院建議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原則上不設置附隨后果,尤其是在求職中不應區別對待。政審范圍不可隨意擴大,盡量減職就業相關的否定條件數量,“僅對極數涉及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崗位設置職業限制”。在我看來國企和事業單位不存在“涉及國家和政治安全”的崗位,機關單位中除了國安、國防、宣傳等極數崗位可以對犯罪人親屬設置限制外其它崗位都用不著“連坐”。或者可以針對某些罪名做特別規定,如犯罪人犯間諜罪、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名,直系親屬不得為公務員和軍人。總之,任何形式的“連坐”都要謹慎,適用范圍能小則小,以保障公民合法權利不過度限制和侵犯為基本原則。以上純屬個人觀點,歡迎關注、點贊@王五說說看,您的支持是對原創最好的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