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頭服務是一種市場化引才機制,由獵頭公司尋訪符合用人單位崗位需求的高級人才并推薦職,用人單位向獵頭公司支付獵頭服務費。獵頭服務以其富的人才資源、專業的人才篩選和評估能力、人才與崗位的高度匹配以及獵頭過程的高度保等優勢,已經為用人單位獲得高級人才的主要渠道。然而,我國對獵頭行業尚未形完善的行業規范或標準。

據北京法院審結的獵頭公司起訴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獵頭服務費的案件統計數據顯示,獵頭公司的勝訴率超過80%。其中,部分用人單位在與獵頭公司合作時缺乏誠信是引發訴訟的主要原因。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用人單位的失信行為,本期京小槌普法通過通州法院審判的幾則真實案例來詳細介紹。

一則案例中,甲教育公司委托乙獵頭公司尋訪人才,并在《獵頭服務合同》中約定,如果甲公司在獲取候選人簡歷后一年聘用了乙公司推薦的人選,就應視為乙公司已完獵頭服務的全部工作,甲公司應全額支付乙公司獵頭服務費。乙公司完了尋訪到的候選人丙的面試,但甲公司拒絕是否錄用了丙。乙公司經過調查發現丙已在甲公司任職后,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獵頭服務費。法院通過查看相關證據,如丙的快遞收件地址顯示為甲公司注冊地以及甲公司的前臺證言等,認定甲公司錄用了丙,并判令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獵頭服務費及違約金。

另一則案例中,甲科技公司委托乙獵頭公司尋訪人才,并在《獵頭服務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在候選人職10日支付乙公司60%首期服務費,剩余40%服務費在擔保期滿后付清。擔保期為職之日起6個月,如果候選人在擔保期離職,乙公司應免費繼續推薦該職位候選人,推薦功的據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推薦不功或甲公司不需要繼續推薦的,已經收取的服務費應予退還。然而,甲公司的候選人丙在擔保期離職,甲公司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獵頭服務費尾款。法院認為,擔保期排除了因甲公司原因導致候選人離職的況,因此甲公司仍應支付獵頭服務費尾款。

還有一則案例中,甲科技公司委托乙獵頭公司尋訪人才,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獵頭服務費。甲公司以不清楚乙公司推薦人員的職時間和年薪為由抗辯,認為乙公司應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據社保記錄以及第三人的證言等證據認定乙公司履行了獵頭服務合同的義務,判令甲公司支付獵頭服務費及違約金。

綜上所述,獵頭服務在招聘高級人才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在獵頭服務過程中,獵頭公司除了利用自的信息優勢尋訪、篩選人才外,還提供人才評價、調查、協助通等服務。用人單位獲得獵頭公司提供的介服務后,繞開獵頭公司私下錄用候選人的不誠信現象,即跳單行為。跳單行為包括錄用候選人后,用人單位和候選人雙雙“失聯”以及推薦候選人至關聯公司工作等。獵頭服務合同通常會明確約定跳單行為應支付獵頭服務費,該約定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沒有類似約定,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用人單位利用獵頭公司提供的信息及介服務私下錄用候選人的,應支付獵頭公司服務費用。

此外,獵頭服務合同中通常會約定擔保期,即獵頭公司在一定期限保證推薦人員不離職。如果推薦人員在擔保期離職,獵頭公司需要無償繼續推薦候補人員或退還獵頭服務費。然而,如果推薦人員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在擔保期離職,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獵頭服務費。

最后,對于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訴訟的況,獵頭公司并不一定會敗訴。法院可以依法追加推薦人員為第三人,并通過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來查明案件事實。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提掌握在其手中的證據,法院可以據相關規定認定獵頭公司的主張立,并對用人單位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綜上所述,獵頭服務的重要不容忽視,用人單位應遵守合同約定,誠信履行支付獵頭服務費的義務。同時,用人單位在獵頭服務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失信行為,以免損害商業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