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判決養狗人雷先生和業公司均對傷者陳士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近5萬元。

事發于2020年12月25日,當時東莞市民陳士經過小區地下停車場時,不慎被數顆在外的螺釘絆倒傷。監控視頻顯示,螺釘原本用于固定停車場的防撞桿,但是當天上午,雷先生在停車場遛狗時,他的寵狗將防撞桿給撞倒了,導致螺釘暴在地面上。之后,在其他過往人員的幫助下,防撞桿被重新扶起,但是陳士經過時沒有注意到地面的況,不慎被的螺釘絆倒。據醫院的診斷,陳士左髕骨骨折,左膝皮組織傷,隨后住院治療了24天。因此,陳士將雷先生和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兩方對其進行賠償。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螺釘之所以暴在地面,是因為雷先生的寵狗將防撞桿撞倒。雷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自己的狗撞倒防撞桿可能會帶來安全風險,但是他沒有采取合理措施來防止或排除危險,因此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同時,業公司作為停車場的管理方,有管理、維護和消除危險的義務,但是他們沒有及時發現防撞桿被撞倒的況,存在管理疏忽,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此外,陳士在行走時沒有充分觀察周圍環境,導致自己摔倒,對自安全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應該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據以上事實,法院判決被告雷先生承擔30%的責任,被告業公司承擔40%的責任,原告陳士自行承擔30%的責任。兩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滿,均提起上訴。東莞中院二審維持了各方承擔責任的比例,并對部分賠償金額進行了糾正,最終判決雷先生向陳士賠償4.9萬元,業公司賠償6.6萬元。

東莞中院的法鄒越表示,據民法典的規定,飼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的生活。雖然雷先生飼養的寵狗沒有直接攻擊或沖撞陳士,但是它撞倒并損壞了防撞設施,這是整個事件的起因。而業公司未能及時履行巡查義務,是導致陳傷的直接原因。作為寵的飼養人,應該據法律、文明和友善的原則,堅決確保寵不傷人、不擾民、不破壞環境。而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業公司應該協助管理寵,積極履行職責,如果寵小區設施損壞,應該及時有效地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