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經濟一化的推進,流行業在生產制造、貿易流通和資源配置中扮演著重要角。同時,電子商務、大數據和聯網等技手段的融合也為流行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在現代化經營管理中,流企業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轉嫁或規避風險已為一大趨勢。尤其是在國公路運輸企業中,常常選擇投保貨運輸險或流責任險來分散經營風險。

然而,在實際作中,投保這兩個險種時常會發生混淆和誤判,導致流企業產生困并產生糾紛。一些流企業甚至主張保險公司存在誤導銷售之嫌,并提起訴訟。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本期案例通過聚焦于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的意思表示,探究當事人最終達的合意,并作出保險人是否需要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的認定。這對于倡導誠信履約,維護保險市場易安全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有積極意義。該案例被收錄于2023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該案例涉及到H流公司訴P財產保險公司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在案件中,法院判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需要綜合考慮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或其他保險憑證等合同組部分。這些證據對于判斷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起到了重要作用。法院還強調,依法訂立并已生效的合同容對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僅以締約過程中未形最終合意的單方意思表示主張其保險合同權利,法院將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H流公司向P財產保險公司發送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份有限公司的貨運輸保險產品,并要求購買類似產品。P財產保險公司提示H流公司該險種為貨運輸險,并向其發送了《平安流責任保險投保單》。H流公司在投保單和自有貨運車輛清單中明確列明了運輸車輛類型和數量,并蓋章確認。之后,P財產保險公司出了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H流公司,投保險種為流責任險。保險單的特別約定部分明確了承保車輛的限制條件。在保險期間,一輛牽引車發生通事故導致H流公司貨損。P財產保險公司以事故車輛未申報和保險責任不立為由拒絕理賠。H流公司隨后起訴,認為P財產保險公司未按要求銷售保險產品。而P財產保險公司辯稱,H流公司未按約申報變更車輛信息,因此有權拒絕理賠。

在判決結果中,法院首先指出,H流公司未提供完整的締約磋商容,對于P財產保險公司業務員的離職也造了影響。然而,據案件的證據,法院認定H流公司蓋章遞的投保單為其最后的要約,P財產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出保險單,因此保險合同依法立并生效。此外,法院還分析了合同目的的解釋,認為P財產保險公司銷售的流責任險產品符合H流公司轉移流運輸潛在責任風險的真實需求,并非誤導銷售。因此,即使H流公司最終投保的是貨運輸險,保險人依然有權拒絕理賠。

綜上所述,本案通過對真實意思表示和保險人拒賠依據的考量,解決了流企業保險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合同立并生效,同時也確認保險人有權拒絕理賠。這對于維護保險市場易安全,促進誠信履約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