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費是由業服務企業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向接業服務的業主收取的費用。業主按時足額繳納業費,對于保障住宅小區生活品質、實現業增值保值有重要意義。然而,當發生業合同糾紛時,業主是否能通過拒繳業費的方式來維護自合法權益呢?最近,廣東省江門市兩級法院審結的數起涉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回答。

在第一起案件中,某房地產公司與某管公司簽訂了業服務合同,約定業費收取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65元。然而,管公司實際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2元的優惠標準收取了業費。兩年后,管公司決定調整優惠標準,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48元收取業費。某些業主以未簽訂業服務合同為由,拒絕繳納調整后的業費。法院認為,在小區尚未立業委會的況下,管公司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48元的標準向業主收取業費并未超出合同約定標準。因此,這些業主的拖欠業費構了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在第二起案件中,管公司與業主簽訂了業服務合同,約定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業費標準。然而,業主以管公司未盡管理義務、收費標準過高等為由,拒絕繳納業費。法院認為,業主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管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業服務,因此,業主的行為缺乏事實依據,法院判決業主支付欠款及相應違約金。

第三起案件中,某投資公司與楊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該公司應協助辦理房產證,并約定業費從辦妥房產證之日起開始計算。然而,楊某夫婦以房產證未辦妥和自己并非業主為由,拒絕繳納業費。法院認為,盡管楊某夫婦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據相關法規,他們已經占有和使用了該住宅,實際有業主權利,應承擔相應義務。因此,法院判決楊某夫婦支付欠款及相應違約金。

以上案例表明,業主應按照業服務合同約定,依約繳納業費。在遇到管服務糾紛時,拒絕繳納業費并不能維護自合法權益。然而,對于業主來說,他們在業合同法律關系中有權行使相應的抗辯權。業服務企業也應加強與業主之間的流,了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業主服務滿意度。在保障業主抗辯權的同時,有必要設置必要的基礎條件,以防止個濫用抗辯權侵害公共利益的況發生。通過加強流,可以提升業服務的滿意度,構建和諧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