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發生財產被盜、安全事故等事件時,造這些事件發生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首先需要理解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關系以及業管理的職責容。
據《業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業管理企業按照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從這條規定可以明確以下兩點容:首先,業公司與業主是平等的法律主,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的是業服務合同關系。業管理的容應由業企業與業主進行約定,包括業安全管理的職責與范圍,例如的安全防范容和范圍,以及在什麼況下應該承擔責任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劃分和界定;其次,據建筑區分所有權理論,業分為共有部分和專有部分,業管理主要進行的是業共有部分的管理,而專有部分除非合同另有約定,由產權人(即業主)自行負責管理。
安全管理是“防范”而不是“保障”。據條例第47條的規定:“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業管理區域的安全防范工作。”這條規定首先明確了業企業是“協助”進行安全防范管理的,說明業企業并不是主要的責任人,于次要的地位;其次,業公司提供的安保工作是安全“防范”服務,并不等同于安全“保障”服務或者提供“保鏢”服務。業企業既沒有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也沒有相應的實際能力。業管理只能降低業范圍的犯罪率,而無法完全消除業范圍的犯罪現象。
業管理合同與車輛保管合同是兩種不同質的合同關系,業管理合同并不自然包含車輛保管合同。業主不能認為只要納了業服務費,業企業就應該承擔保管自己車輛或財產丟失的責任。因為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實際控制業主的車輛,不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當然,如果業公司另行與業主簽訂保管合同,業主將車輛付給業公司保管,并且業公司實際收取了保管費,那麼如果車輛丟失損毀,業公司就必須承擔保管不善的責任。
業公司并不是保險公司。據條例的規定,業企業從事日常服務管理,包括業區域的環境綠化、清掃保潔、公共維修、消防管理、裝修管理、秩序維護等。業企業既不是保險公司,也不是公安機關。如果要求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相當于要求業公司承擔家庭財產保險的責任。對于業公司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只收取微薄的業管理費,而不是保險費。退一步說,如果要追究責任的話,應該是公安機關,因為打擊犯罪是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而業企業作為納稅人,承擔了公安機關的各種費用,社會治安不好,公安機關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業管理并不能包治百病。由于業管理屬于新興的朝行業,發展歷史相對較短,部分業主錯誤地認為只要納了業服務費,就可以高枕無憂。他們認為業公司應該確保業主的財產不損害,并且負有保障的義務。然而,業管理并不能包治百病,盡管業公司會盡心盡力,但并不能保證絕對滿意。
業公司應該提供質價相符的業服務。業服務公司作為一家企業,也需要生存和發展,他們既要考慮社會效益,也要考慮經濟效益。據業的不同檔次,豪華別墅區或高檔商品房的業管理費標準相對較高,而且配備了智能化安防等更好的件設施,安防系統完善,人員素質也較高。由于業服務費與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正比,因此業公司只能據所管理業的收費標準來確定業安全管理方案,合理配置安防人員,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安防服務。
隨意欠費會導致惡循環。業管理工作的質量好壞還取決于業管理費的收取況。如果業費定位較低,業主缺乏對業管理的理解和支持,經常找各種理由拖欠或拒業管理費,無疑會影響到業公司的正常運營,進而導致工作熱不高、服務質量下降、人員數量減等問題,對安全防范工作的開展產生影響。隨之而來的是更多業主的不滿,拒絕繳納業管理費,直接導致惡循環的發生,使業公司無法正常提供服務管理,進而導致小區癱瘓,最終使全業主為害人。因此,業主應該理解并支持業公司,按時繳納業管理費,以保證業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