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起因
姚某是某小區102號房屋的業主,其房屋所在樓宇的生活水泵房位于主臥室和兒房正下方,水泵房有兩個水泵機組,姚某向業公司提出了水泵房噪音問題,并要求進行維修。業公司組織了維修施工,但姚某認為噪音問題仍未解決,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業公司在30日消除因水泵產生的噪音污染,使其噪音排放滿足國家規定標準(夜間30分貝以下)。
二、被告某業公司辯稱
業公司辯稱自己不是水泵的所有權人,僅是全業主委托代為管理水泵,因此不構侵權。同時,據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需要經過2/3以上業主同意才能啟公共維修基金,而姚某并未履行相關程序,也沒有證據證明業公司存在違反業服務合同的行為。
三、一審法院認為
業公司負責水泵機組的管理維護和使用,應據姚某反映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降低水泵產生的噪音。盡管業公司進行了降音、隔音維修,但仍未消除姚某的困擾。環境檢測技研究中心的檢測報告也確認了涉案房屋的噪音值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四、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令業公司消除水泵房產生的噪音污染,使102室的噪音值滿足國家標準。業公司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五、法院說法
姚某多次向業公司報修水泵噪音問題,雖然業公司進行了降音、隔音維修,但噪音問題仍未解決。環境檢測技研究中心的檢測報告也證實了噪音值超標。因此,業公司仍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姚某提出的噪音問題。業公司提出的需要用公共維修基金才能改善噪音的說法缺乏詳實的證據,因此法院無法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