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互聯網公布生效裁判文書,旨在主社會監督,但必須依法進行,不得公開法律法規止公開的文書及必須去的信息。然而在濟南市槐蔭區某小區,一家業公司卻在業主群中公開涉及他人個人信息的判決書。這種行為是否構侵犯他人私權和個人信息權呢?

回顧,王某是槐蔭區某小區的業主。2022年,該小區的業公司和王某因業服務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王某向業公司補繳業費,業公司勝訴。然而,隨后該業公司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布了王某敗訴的群公告,并將上述生效判決文書拍圖片發在該微信群中,未遮擋文書首頁上的王某姓名、家庭住址、份證號。王某認為業公司隨意傳播其個人信息,侵犯了其私權,于是將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業公司公開向王某賠禮道歉并支付神損害賠償金。

業公司辯稱,其公開判決文書是合理正當使用公開的裁判文書,目的是督促王某及其他業主按時繳納業費,并不存在泄王某私的意圖,因此不存在侵權行為。那麼,業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私權呢?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然人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泄、公開他人私。而據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等,這些個人信息被視為私權保護的一部分。因此,業公司公開發布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未遮擋王某的姓名、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個人私信息,造了王某私信息的泄,對王某的生活安寧和社會評價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侵犯了王某的私權。從主觀上看,業公司的行為存在過錯,客觀上造了王某個人信息的泄。因此,法院支持王某要求業公司賠禮道歉的請求。

然而,關于王某要求業公司支付神損害賠償金的問題,法院并未予以支持。盡管王某主張業公司的行為給其造了嚴重神損害,但他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因此,王某要求業公司支付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依據。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業公司在某業主流群發布、在某小區公告欄張對王某的道歉信。如果業公司拒絕履行該義務,則由法院選擇一家市級發行報刊,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容,所需費用由業公司承擔。同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業公司公開涉及他人個人信息的判決書構了對他人私權的侵犯。在業糾紛時,如果業主仍然不繳費,業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采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勝訴權益,而不是通過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的方式。這樣既能避免侵犯他人私權,也有利于糾紛的解決,避免激化矛盾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