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一句古話說:“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但是,是否真的存在“父債子償”的法律規定呢?一個案例或許可以為我們解答這個問題。

郭某發向郭某朵借款共計109000元,部分歸還后卻拒不償還。法院通過多次的執行程序也未能功追回借款。而在郭某發去世后,其子郭某龍繼承了一三層的房產,卻表示不愿意承擔父親的債務。但是,法卻告知郭某龍,作為繼承人要以所繼承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還款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盡管并不存在“父債子償”的強制規定,但是在特定的形下,子也需要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當子作為繼承人依法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后,就要履行償還被繼承人欠下債務的義務。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人對此有選擇權,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但是如果選擇繼承,據誠實信用原則,繼承人也不能只權利,而不負擔義務。

因此,雖然“父債子不償”這種說法并不準確,但是子在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后,是需要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這也提醒我們在理繼承問題時需要慎重考慮,以免在不經意間對自己造不必要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