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倫道德中,羊有跪之,有反哺之義。父母養育子,子陪伴父母變老,這是一種和諧的家庭關系。然而,如果父母在兒時沒有履行養義務,是否子在父母老去時還需要贍養他們呢?下面的案例給出了答案。
劉某與李某生育了三個子,之后又與張某同居并生育了另外三個子。2023年4月至9月期間,劉某因病住院治療了11次,總共花費了17萬元。在這期間,與李某生育的三個子給付了2.4萬元。因此,劉某向濮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六個子共同支付醫療費和贍養費。
據法院的判決,六個子需要承擔劉某的醫療費用17萬元,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和護理費800元,并且將來的醫療費用也要均攤。與李某生育的三個子被拋棄,劉某沒有履行養義務,但是他們對劉某也盡到了必要的贍養義務。劉某現在并非無依無靠,而且自己有財產可以支付養老費用。因此,劉某的請求超過了子應當履行的贍養義務標準,而且子們的經濟狀況也異常困難。
與張某生育的三個子支持劉某的訴求,六個子共同分擔責任。劉某已經74歲高齡,缺乏勞能力,并且因病住院多次,花費了很多醫療費用。在與張某共同生活后,劉某對與李某生育的子在結婚、生育、工作等方面也給予了一定的幫助,因此他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三個子給付贍養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年子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年子給付贍養費。法院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劉某的健康狀況、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需要以及六個被告的負擔能力作出了民事判決:與張某生育的三個子共計支付12萬元,并每月向劉某分別支付贍養費和護理費800元;與李某生育的三個子共計支付2.7萬元,并每月向劉某分別支付贍養費196元。
法在說法中指出,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很多類似案例,即父母在年輕時沒有履行養義務,年老后卻向子主張贍養費。然而,由于婚姻家庭關系所有的傳統家庭道德倫理質,子必須履行贍養義務,而不以父母履行了養義務作為對價。當父母確實需要贍養時,子不能拒絕。然而,在這類案件中,辦案法應該據的案對贍養費的數額進行裁量,這也對未履行養義務的父母起到了警示作用,對社會公眾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