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母在對外拖欠債務的況下,以年子的名義購買房屋,如果該房屋因父母的債務問題被法院強制執行,年子是否能主張對房屋有所有權并請求排除執行呢?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2018年9月,李某從某建筑公司承包土建工程后,拖欠了43名農民工工資共計70余萬元。盡管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工資,但李某卻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報酬。永興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作出刑事判決,判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責令其支付70余萬元的拖欠工資。然而,即便在服刑期間和出獄后,李某仍然拒不退還拖欠的工資。法院在執行責令退賠案件中發現,李某以其20歲的兒子李某朋的名義花費4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李某朋既未結婚家,也沒有任何收來源。法院對這套房屋予以了預查封。李某朋不服,提起了執行異議。

法院的判決認為,李某朋不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首先,購房款來源于李某,且購房時間晚于李某負債的時間。其次,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有不權的證明,而登記權利人即可推定為實際權利人。因此,李某朋主張房屋歸其所有權的理由不立。

李某朋不服裁定,申請復議,但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復議理由不能立,裁定駁回其申請。現在,該房屋正在拍賣中。

表示,被執行人將其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以此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形屢見不鮮。在這種況下,法院需要綜合分析債務形的時間、房屋的購買時間和購買后的使用況等因素,結合登記名義人的收、生活狀況以及與債務人的關系,來確定房產的權屬。如果家庭員并未獨立生活,也沒有協議分割家庭財產,登記在家庭員個人名下的財產應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理,可被直接執行。

在本案中,李某以兒子的名義購買房屋,且在到刑事罰的況下,仍然拒不支付農民工報酬。李某朋的行為明顯是在逃避債務,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認為李某朋的異議請求不應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