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臨沂,一名小伙和朋友通過中介準備嫖娼,卻在到達房間門口時被民警制服。公安機關以嫖娼為由罰該小伙五日行政拘留。然而,他卻認為自己并未進房間,也沒有見過子的真實形象,因此不應被認定為嫖娼行為,于是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經過審理,法院最終認定該小伙等人已達嫖娼價格一致,并在中介指定地點等待,客觀上已著手實施嫖娼行為。法院認為,是否真正進房間并不影響嫖娼行為的認定,故駁回了該小伙的訴請。這一案件引發了社會熱議。

有人認為,即使在準備階段被制止,但只要客觀上已達一致并著手實施,也應被認定為嫖娼行為,并予以罰。而另一方則認為,這種“等待嫖娼也算嫖娼”的辯證法思維有失公正,應該以主觀意愿為準。個人看法是,當事人在準備階段已達一致并著手實施,已經構嫖娼行為。但對于罰力度,應當因節輕重、社會影響大小進行區分,避免用刑事案件的標準衡量所有嫖娼行為,以保持適度的懲戒效應和司法公正。#微頭條激勵計劃# #實話實說##有法律意識了# #今日法律分# #法律人那些事兒# #臨沂房產人# #臨沂房產管# #邊法律事# #鄭律師正能量# #造謠者犯法嗎?# #法律的懲罰# #邊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