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案件引發對法律保護和正當防衛的質疑。一名子在高鐵上遭到孩子家長的辱罵和手打擊,為了保護自己,子也進行了還擊。然而,警方最終認定雙方互毆,并對子和孩子家長分別以200元和500元的罰款。這樣的判決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和質疑。人們不要問,法律是為了保護人民還是讓人民到傷害?如果在遭攻擊時不能保護自己,那麼法律對于弱勢群的保護意義何在?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什麼是“正當防衛”。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規定,“因必要而采取的急措施,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到攻擊時采取必要的防衛措施,并不會構違法行為。因此,在這個事件中,子采取還擊措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其次,我們需要看待事件的起因。孩子家長在高鐵上沒有對孩子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管教和控制,導致孩子不斷打鬧并影響到了他人。子在這種況下采取了制止措施,也是符合社會公德和道德準則的。而孩子家長在子制止后不僅沒有反省自己和管教好孩子,反而進行了辱罵和打擊行為。這種行為顯然是違法和不負責任的。

最后,我們需要審視警方對于此事的罰結果。在這個事件中,到了攻擊并采取了還擊措施,但最終被認定為“互毆”并以罰款。這樣的判決讓人到不公正和無助。如果一個人在遭攻擊時不能保護自己,并且還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弱勢群將無法獲得應有的保護和支持。

綜上所述,在這個事件中,子采取了正當防衛措施并符合社會公德和道德準則;而孩子家長則違法且不負責任。警方對于此事的罰結果讓人到不公正和無助,需要進一步審視和改進。法律不能向不法讓步,如果現實中,我們被欺負被打,只能選擇罵不還口打不還手,那麼這個社會真的就沒有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