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號為“99999”的手機號碼帶有良好的寓意,多次變換主人引發爭議。原本屬于A公司副總經理張先生的手機號碼,在經歷了多次轉手后,現在歸屬于趙先生。公司要求返還該號碼,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然而,法院裁定手機號碼屬于有限的公共資源,善意取得的用戶無需歸還。因此,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在2012年左右為A公司副總經理時,公司為他配置了尾號為“99999”的手機號碼,并付給他使用。然而,由于手機號碼實名制的要求,雙方在2013年9月在聯通公司辦理了變更手續,將該號碼轉為張先生的個人用戶。然而,雙方并未對該號碼的使用期限、離職返還和手續變更等事項進行約定。

2019年11月,張先生離職并以7萬多元的價格將該手機號碼轉讓給了王先生。同時,他在聯通公司辦理了變更手續。隨后,王先生在2021年4月以15萬元的價格將該號碼轉讓給了趙先生,并再次在聯通公司辦理了變更手續。現在該手機號碼登記的客戶類型為個人用戶,用戶名稱為趙先生。

A公司認為據公司規章制度,該手機號碼屬于公司的固定資產,員工在離職后必須返還給公司,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然而,被告張先生在離職后未及時返還該號碼,而是私自理了該號碼。因此,A公司和趙先生拒絕返還手機號碼,導致A公司將兩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原告的“手機靚號”,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手機號碼是一種有限的公共資源,國家擁有其所有權,并通過統一的管理與分配使其為公眾服務。運營商擁有手機號碼的使用權,并通過電信服務合同將使用權轉移給用戶。因此,手機號碼作為一種有通信功能的財產權益,其使用權法律保護。

在本案中,爭議的尾號為“99999”的手機號碼雖然最初由A公司使用,但在2013年9月,被告張先生辦理了變更手續并獲得了該號碼的使用權。張先生離職后將使用權轉讓給了案外人王先生,隨后趙先生在不知況下從王先生取得了該號碼的使用權,并辦理了變更手續。趙先生取得該手機號碼使用權時是善意的,因此,法院認為原告A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理據,依法駁回了該請求。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52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據第311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被無分權人轉讓的不產或產。然而,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況下,讓人可以取得該不產或產的所有權,其中包括讓人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以及不產或產已經登記或付給讓人等形。因此,善意取得手機號碼的讓人可以有所有權,并不需要歸還給原所有權人。

綜上所述,法院裁定手機號碼為有限的公共資源,善意取得的用戶無需返還。因此,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以上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