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問題一直備關注,而對于這一問題,讓銀行承擔全部責任是非常合理的。不僅應該退還百姓的購房款,還應該賠償他們的違約金。這是因為有兩個明確規定,銀行必須遵守:首先,樓蓋未封頂的況下不能放款;其次,專用賬戶必須用于監管(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設)。然而,實際況是銀行沒有進行有效監管,導致開發商將資金私吞。現在的況是,賣房者承擔了全部損失,而開發商則背負了所有的指責,而銀行卻無憂無慮地置事外。原本應該是誰的過錯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卻被扭曲了誰倒霉誰來承擔的笑話。最近,有一位銀行工作人員催收爛尾樓的業主還貸款時,業主問道:“為什麼你們在樓未封頂的況下就放貸款了呢?”銀行工作人員回答道:“我們確實違反了規定,但這不構違法,所以你需要繼續還款。”這種違規但不違法的況真讓人哭笑不得。銀行真是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地方,就像需要開“我是人的”證明一樣荒唐可笑。在解決爛尾樓問題上,銀行應該承擔更多責任,退款并賠償違約金,這才是合理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