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日清晨,灑在落葉上,小紅騎著電車出門上班。不錯,一路哼著歌走走停停。在一個紅燈前,一名男子突然擋住了的去路,直勾勾地盯著子看。小紅被嚇了一跳,完全不明白他想要什麼。那人用手指向子,似乎在無聲地索要。小紅本能想拒絕,但男子稱自己有神問題,讓配合一下。這讓小紅到害怕,只能依言子遞給他。到十分難堪和惡心。男子接著做出了更令人不齒的行為。小紅實在忍無可忍,啟車子逃離了這里。當回頭時,只見那男子又在擾其他孩。

這類事件時有發生,令許多到不安全。作為一個文明社會,我們有必要采取行,制止這種傷天害理的行為,讓廣大可以安心生活。這不僅需要法律層面的規范,也需要社會道德環境的改善。只有當每個人都能得到基本尊重時,我們才能稱得上是一個文明的社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尋釁滋事是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本案中,男子當眾攔截正騎車的小紅,強行向索要私人品,已構“攔截他人”和“強拿要”他人財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行為。

據《治安管理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尋釁滋事行為“可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男子的行為嚴重侵犯權益,損害社會治安秩序,已構尋釁滋事。依法應判5-10日拘留,并相應數額的罰款。

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的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罰”。本案中,男子稱自己有“神問題”。如果經鑒定確有神疾病,且在違法時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可以減輕或免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