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0日晚上八點,方某駕駛一輛沒有保險的小型轎車將被害人李某撞倒,造李某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肇事車輛損的通事故。經認定,方某負本起道路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方某主到公安機關說明況。同年6月9日,該案移送至利川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發現,案發后方某用保險齊全的另一輛小轎車與肇事車輛調換以充當事故車輛,并向保險公司申報理賠,保險公司卻發現該次事故存在虛構標的、拼湊事故,未予理賠。

對方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承辦檢察多次與公安機關通,引導辦案民警對方某是否涉嫌詐騙罪進行核實。引導公安偵查的同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多次與保險公司負責人通,并向保險公司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最終認定方某涉嫌詐騙的金額為26萬余元。

經查明,方某調換肇事車輛申請保險理賠雖然失敗,但并非方某中途自行放棄犯罪導致犯罪中止,而是被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識破后被迫承認,其行為應認定為詐騙未遂。此外,方某在向公安機關投案前已將肇事車輛調換,之后又進行轉賣,匿證據,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坦白,而非自首。

2023年8月9日,利川市檢察院以方某涉嫌通肇事罪、詐騙罪向法院起訴,利川市法院經開庭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