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湘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農作損的賠償責任糾紛案。該案涉及自家種植的藕田到鄰近稻田使用無人機噴灑除草劑的影響,蓮藕出現大面積萎蔫。當事人秦某、花某夫妻承包了47畝農田種植水稻,他們邀請張某使用無人機噴灑草田滅草劑,但未提前通知與他們相鄰的劉某。劉某發現自己的藕田到藥害后,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損失鑒定,并要求秦某、花某、張某共同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噴灑草田滅草劑的行為與藕田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并確定了實際損失和責任承擔比例。

關于因果關系,法院認為噴灑草田滅草劑的行為導致了藕田損,因為張某使用無人機噴灑草田滅草劑時未采取適當的措施,導致藥飄移到相鄰的藕田,因此可以推定噴灑行為與藕田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實際損失,劉某委托的評估報告未通知秦某、花某到場確認,且評估結果也存在一定的不準確。經過法院的綜合考慮和專家意見,最終確定了藕田的實際損失金額。

關于過錯大小和責任承擔,法院認為秦某、花某作為施藥行為的益方,在明知噴灑草田滅草劑會對周圍藕田造損害的況下,仍然進行施藥,并未提前通知劉某。此外,秦某、花某在發現損害后也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因此,法院認定秦某、花某對損害結果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較大比例的賠償責任。

另外,張某作為無人機植保飛防作業的專業人士,在使用無人機噴灑草田滅草劑時按要求進行作業,不存在過錯,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劉某來說,他將基本農田挖塘種植藕,屬于違反國家政策的行為,且這種行為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周圍農田的藕田。此外,在發現損害后,劉某也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放任損失進一步擴大。因此,法院認定劉某對損害結果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此案的判決結果已經生效。近年來,隨著無人機在農業生產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無人機噴灑農藥也為農戶的選擇。然而,由于作技、自然環境等因素的影響,無人機噴灑作業時常發生誤傷事件,引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因此,對于施藥方來說,在噴灑農藥前應了解藥品的質以及周圍農作況,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護周圍環境。對于侵害方來說,應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并通知責任方到達現場,雙方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控制產量并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法院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了損失的計算方式和責任的承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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