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的產假福利引起了不同國家的羨慕。據規定,烏克蘭在生完孩子后可以三年的假期,并且在這期間能夠獲得部分工資和國家一次的補助。然而,這看似理想的福利背后存在一些現實的問題。

喬麗婭提到,很多單位在招聘時不愿意雇傭還沒有生孩子的。這是因為這些單位了解到國家的規定,對于即將進適齡生育年紀的,無論們是否已經生育或者是否有生育打算,們在就業方面都會面臨更大的力。一方面,對于未生育的適齡而言,在找工作時,們往往會被排在選擇的末端。單位在決定雇傭時會考慮投和產出的因素,如果一個職位出現了空缺,單位需要找人來填補,但這也會帶來額外的工資支出。如果單位選擇不招人,而是通過部調節來解決,那麼其他員工就會承擔更多的工作責任。因此,公司在招聘時會有更多的顧慮。

另一方面,三年后,已經生育的重返工作崗位時,可能需要通過自我調節來適應工作節奏,但們在工作單位積攢的經驗可能因為離崗時間過長而變得生疏,甚至需要被替代。此外,一些崗位所需的人脈關系也可能因為離崗而流失。因此,看似福利很好的三年產假反而重新工作的障礙。

面對這些問題,有委員提出建議,將產假延長至3年到6年。然而,我們需要認識到,產假福利雖然對的生育和照顧孩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就業方面的困境。因此,在制定產假政策時,應該充分考慮到的實際需求和職業發展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