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西某市,低保和貧戶的收要求存在明顯差異。低保對象的人均年收不能超過6000元,而貧戶的人均收目標則是10000元以上。盡管看上去存在沖突,但實際上并非如此。下面將列舉三個原因進行解釋。

第一,收計算方式不同。貧戶在計算家庭人均年收時,會將低保金、高齡津、養老保險金、助學金等轉移考慮范圍,而其中許多收并不計低保收之中。舉個例子來說,一家三口的貧戶,務農收為18000元,助學金為3000元,低保金為9000元。在低保復核時,助學金和低保金都不計范圍,因此家庭人均年收為18000/3=6000元,符合低保標準,全家可以繼續低保。而在貧戶收計算時,家庭人均年收為(18000+3000+9000)/3=10000元,符合貧戶收目標。由于收計算方式不同,所以二者并不沖突。

第二,共同生活員的定義標準不同。有些被認定為貧戶共同生活員的人,在低保認定中并沒有被視為共同生活員來計算收。舉個例子來說,一家三口的況下,兩位老人沒有勞能力,基本上沒有收來源。而兒子在外務工,年收為3萬元。在低保認定時,可以將兒子視為非共同生活員,只計算贍養費。兩位老人自沒有收來源,兒子給予的贍養費可以按照6000元/人/年來計算,扣除每人年醫保支出380元后,家庭人均年收為(6000*2-380*2)/2=5620元,低于低保標準,因此可以低保。然而,在貧戶收計算時,兒子被視為共同生活員。家庭人均年收為30000/3=10000元,符合貧戶收目標。由于共同生活員的定義標準不同,所以所得出的收也不同,因此并不沖突。

第三,貧戶收數據真實問題。貧戶的收是由幫扶人員填寫的。有時為了達到收目標,可能會在收核算時靈活理,因此所填寫的收數據不一定準確,實際收可能低于低保標準,因此二者仍然不沖突。

總而言之,盡管有些收超過10000元的貧戶仍然可以低保,在廣西某市的案例中,這并不沖突。不同的收計算方式、共同生活員定義標準的差異,以及貧戶收數據真實問題,都是導致這種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