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對于打司持有消極緒或者負面心理,他們會拒絕簽收法院快遞或者假裝未收到傳票,以此來躲避司。但是,這樣的行為真的能夠功地逃避司嗎?最近,惠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讓我們來看看。

這起案件的基本況是這樣的:趙某經營一家超市,經常需要從祝某采購大米、雜糧等貨。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間,趙某通過微信向祝某訂購貨,并且都能按時支付貨款。然而,2020年7月9日,趙某從祝某采購了價值35000元的貨,但之后以各種理由推,拒不支付貨款。祝某多次與趙某協商支付貨款事宜,但都沒有結果,于是祝某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將趙某告上法庭。法院理了這個案件,并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向趙某送達了傳票及起訴書副本等法律文書。然而,在開庭當天,趙某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參加應訴,也沒有向法庭提書面答辯意見,這被視為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最終法院作出了缺席判決,判決趙某支付祝某貨款34654元及其利息。

表示,出庭應訴是當事人有的法定訴訟權利,也是應盡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收到傳票后,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那麼法院可以視其為自放棄相應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并且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如果必須到庭的被告經過兩次傳票傳喚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采取拘傳措施。據第143條和第144條,如果原告經過傳票傳喚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訴理;如果被告經過傳票傳喚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做出缺席判決。據第145條,在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如果法院不準許,那麼原告經過傳票傳喚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也可以做出缺席判決。當然,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據第146條,法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逃避訴訟是行不通的,拒不出庭可能會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當事人應當認識到出庭應訴是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遵守法律程序,積極參與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