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作中,我們經常遇到一種況,即當事人發現對方欠款后,發現對方已被列失信人名單并被限制高消費。明明知道即使最終通過訴訟勝訴進執行階段,也很可能無法追回欠款。在這種況下,我們是否還應該花費金錢包括案件理費、律師代理費,以及力包括篩選律師、收集和整理證據等進行訴訟呢?雖然無論是否進行訴訟,都可能面臨無法追回欠款的風險,但最終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欠錢的人本來就沒有錢,那麼為什麼還要費心費力進行司法程序呢?然而,現在沒有錢并不意味著以后也沒有,正如古人說的“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風水流轉,欠錢的人有朝一日可能會有能力償還。如果此時想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就來不及了。對不起,法律不保護那些在權利上沉睡的人的權益。一旦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你的權益到侵害的時候開始計算,且訴訟時效沒有中止、中斷的況。這意味著你將失去勝訴的機會,即使你的證據鏈很完整,一旦對方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由于你未在規定的期限行使你的權益,法律將不再保護你的權益,也不會支持你的訴訟主張。之后是否還能追回欠款,完全取決于欠錢人的人品。

相比之下,如果我們采取司法程序,最終法院支持我們的訴訟主張,即使在執行階段也未能追回欠款,區別在于,只要欠錢人有一天有能力償還,我們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此外,在實踐中存在一種況,即在進執行階段之前,欠錢人可以玩忽職守,拒絕還款。但一旦進執行階段,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如凍結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將其列失信名單,采取限高措施等,被執行人往往會立即還款。

因此,對于是否值得進行訴訟,我們需要權衡利弊。盡管訴訟無法完全確保追回欠款,但至可以保證我們在法律上有維權的機會,并且在欠錢人有能力償還時,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意識到,選擇不進行訴訟并不意味著我們就能放棄追回欠款的權利。無論選擇哪種方式,我們都應該明智地對待風險,并況做出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