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記者參加了濱州市舉行的《濱州市煙花竹燃放管理辦法》政策吹風會,獲悉了相關政策容。據國務院《煙花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止在規定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竹,也止以危害公共安全、人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竹。一旦有違規行為,公安機關將責令立即停止燃放,并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若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罰法》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罰。如果因燃放煙花竹導致嚴重后果,構犯罪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給予刑事罰。

止燃放煙花竹的區域,從事慶典、婚慶、殯葬、宴席等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如果為服務對象提供與燃放煙花竹相關的服務,公安機關將據《濱州市煙花竹燃放管理辦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將相關行政罰信息錄公共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海岸警察支隊政委張海濱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他強調,罰款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他呼吁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共同遵守《濱州市煙花竹燃放管理辦法》,共同努力營造安寧、祥和、文明的居住環境,共同建設更藍天、更清水、更優環境的品質濱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