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互聯網公布生效裁判文書,是為了主社會監督,并且法院公開文書必須依法進行,不得公開法律法規止公開的文書及必須去的信息。然而,在濟南市槐蔭區某小區,業公司在業主群中公開了涉及他人個人信息的判決書,這種行為是否構侵犯他人私權和個人信息權呢?

回顧,王某是槐蔭區某小區的業主,2022年該小區的業公司和王某因業服務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王某向業公司補繳業費,業公司勝訴。然而,隨后該業公司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布了王某敗訴的群公告,并將上述生效判決文書拍圖片發在該微信群里,對于文書首頁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份證號未作遮擋。王某認為業公司隨意傳播其個人信息,侵犯了其私權,因此將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業公司公開向王某賠禮道歉并支付神損害賠償金。

業公司辯稱其發布判決文書屬于合理正當使用公開的裁判文書,是為督促王某及其他業主按時繳納業費,沒有泄王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權。那麼,在本案中,業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私權呢?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然人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公開他人私。而據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個人信息的涵和外延也得到了明確的定義,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等,這些都屬于個人信息,其中的私信息適用私權的規定。

在本案中,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業公司在公開判決文書時,未蔽王某的姓名、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個人私信息,造王某私信息泄,對當事人的生活安寧和社會評價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侵犯了他人的私權。因此,業公司的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在客觀上造了王某個人信息的泄,侵犯了王某的私權,王某要求業公司賠禮道歉和支付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王某主張的要求業公司賠付神損害賠償金,法院判定王某并未提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其到了嚴重的神損害,所以王某的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業公司在某業主流群發布、在某小區公告欄張對王某的道歉信。如果業公司拒絕履行該義務,則由法院選擇一家市級發行報刊刊登本判決的主文容,所需費用由業公司承擔。同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那麼在生活中,我們應該如何合法合理有效地業糾紛呢?在業糾紛中,如果生效裁判文書已經判決欠繳業費的業主繳納費用,但業主仍然不繳費,業公司在業主群公開、在公告欄張判決文書的做法,即使不構侵權,也不利于糾紛的解決,還容易激化矛盾。面對這種況,業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采用法律途徑維護勝訴權益。

總的來說,業公司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的判決書是一種侵犯私權的行為。在業糾紛時,各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私權和個人信息權,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