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濟南中院方微信公眾號推出了《紀小槌說案》欄目,該欄目聚焦濟南兩級法院審結的案件,挑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的形式講解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在本期欄目中,我們將聚焦于一起“無接通事故”引起的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是這樣的:2022年5月28日16時許,張某駕駛三車沿某街道由西向東行駛,適遇李某駕駛農用三車沿該國道線由北向南駛至該路口,為躲避張某駕駛的三急向左打方向時,與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撞,造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農用三車乘坐人趙某傷的通事故。事后報警,警部門出道路通事故證明,未確定事故責任。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定由張某、李某、王某、趙某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于這起“無接通事故”,有人可能會疑為什麼需要承擔通事故責任。實際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所謂的“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的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并不要求發生撞。因此,當事人雙方沒有發生撞的況下,仍然屬于一種通事故形態,即“無接通事故”。所以,即使沒有直接撞,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仍然存在因果關系,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對于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警部門未作出通事故認定書的況,我們需要明確一點:通事故認定書并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道路通事故證明》雖然無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責任認定,但這并不意味著行為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行為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要綜合考慮事故現場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并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考量事故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進行綜合認定,以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最后,法提醒大家,在通事故中,即使未發生撞,但有過錯的駕駛行為如未保持安全車距、違規載人等其他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駕駛機車及非機車駕駛人要充分盡到注意義務,特別是在進出小區、地下車庫、十字路口和無“斑馬線”的道路通行時,務必減速慢行、多觀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