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功調解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糾紛。被告單位在履行賠償義務的同時,以此為戒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王某是系列卡通形象“二花”、“二樹”、“二苗”等作品的登記著作權人。廈門某信息技有限公司獲得了王某的獨占授權許可,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并獲得了侵權賠償款。

2019年5月,漢中某單位在其注冊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轉發了一篇文章,該文章中使用了“二花”卡通形象圖片,而漢中某單位在轉發時并未將其刪除。廈門某信息技有限公司向南鄭法院申請訴前調解,要求漢中某單位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辦案團隊按照“權利審查—行為認定—責任承擔”的實爭議審理路徑進行理,首先進行了權利審查,確認廈門某信息技有限公司備權利請求的基礎。隨后,辦案團隊與漢中某單位取得聯系,核實后發現其在微信公眾號上仍在使用該篇文章,確認其存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二花”卡通形象作品的行為。

進一步地,辦案團隊結合漢中某單位的職能,認定其使用“二花”卡通形象作品并非在執行公務的合理范圍,不屬于合理使用。通過釋法析理的方式,引導漢中某單位主刪除了該篇文章。最終,經辦案團隊的調解,漢中某單位及時履行了賠償義務,并決定加強和改進微信公眾號的發文管理,以實際行職能部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使用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但需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列舉了一系列特定況,如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介紹、評論作品,報道新聞等,可以在不侵權的前提下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些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總之,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通過訴前調解功解決了侵權糾紛,并促使被告單位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這一案例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重要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