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漢中南鄭法院年法庭庭長郭超與特邀調解員潘明珊攜手合作,充分發揮各自的專業優勢,將法律和相結合,功化解了一起養費糾紛案件,高效保障了未年人的合法權益。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0年4月,鄧某甲與鄧某乙因夫妻破裂,在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小杰(化名)由父親鄧某甲養,母親鄧某乙每月支付養費500元。然而,離婚后,鄧某乙并未按約定支付養費。小杰為此將其母親告上法庭。

養費糾紛涉及的關系較為復雜,如果矛盾得不到真正解決,將會對孩子造二次傷害。在該案件理后,郭法迅速委派經驗富的調解員潘明珊進行訴前調解,以有效化解矛盾。

起初,被告鄧某乙緒激,聲稱自己生活困難,無力支付小杰的養費,并拒絕參與調解,導致調解工作陷僵局。調解員及時向法反饋了況,法隨即加調解工作,向鄧某乙詳細解釋了法律規定,告知其養子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一方是否和子共同生活、父母之間是否離婚,以及是否有經濟收等,都不應影響該法定義務的履行。鄧某乙聽后才,原來在離婚后又重新組建了家庭,生育了子,因為長期在家照顧孩子,沒有收來源,無力支付養費。

鑒于此,調解員本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原則,采取了“背對背”的方式與當事人進行思想工作。一方面,讓鄧某甲換位思考,理解對方的困境,另一方面,讓鄧某乙明白目前經濟困境只是暫時的,而母的缺失對孩子的影響是永久的。

在法和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雙方最終達一致協議。鄧某甲同意減免鄧某乙10000元的養費,剩余費用由鄧某乙分期支付。鄧某甲和鄧某乙都表示今后會相互配合,積極協商,共同承擔養責任,彌補孩子上的缺失。至此,本次調解工作完結束。

提示,養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無經濟能力為由,怠于承擔和履行應盡的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