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雪季已經開始,許多雪好者都迫不及待地想要上山雪了。然而,雪是一項高危險的運,因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在數,而場上“追尾”事故則是其中最常見的一種。但是,對于“追尾”事故,是否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呢?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關于雪事故責任分配的案例。
2023年初的一天,在龍井市某雪場的雪道,雪者王某從后方撞傷了另一名到雪道緩沖區域、尚未停穩的雪者吳某。這起事故導致吳某的左臂骨折,醫療費用共計6800余元。然而,事故發生后,王某僅支付了2000余元就拒絕賠償剩余的醫療費用。在案件庭審時,王某對事故的發生經過表示認可,但對責任認定存在異議。他認為,雪本就是一項高風險運,吳某應該知曉其中存在的風險,并且在到緩沖區后應該立即離開雪道,而不應該停留在那里。因此,他認為吳某被“追尾”撞傷應該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然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雪本就有一定的危險,因此參與者在雪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以免危及自或他人的安全。據事發當時的監控錄像顯示,在吳某進緩沖區域、尚未站穩之時,王某從后方將其撞倒,使得吳某無法知曉從后方到來的危險。而作為后方雪者的王某應該保持與前方雪者的距離,控制自己的速度,顧及前方雪者的優先權,以防對他人造傷害。在進緩沖區域時,王某未能及時減速并進行避讓,致使吳某被撞傷。因此,本案不符合“自甘風險”的適用條件,王某對于吳某的損害發生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全案后,法院最終確定原告吳某、被告王某分別按照20%和80%的比例承擔責任。法在此提醒大家,雪是一項公認的高危險運,雪者在參與時應當合理評估自的能力,并據實際況選擇合適的雪道。在雪過程中,要多注意觀察,避讓人多雪段,與前方雪者保持安全距離,在超越時為被超越者保留足夠的安全空間,注意觀察周圍雪者的向,作出準確判斷并及時避讓。同時,應嚴格遵守雪規則,不要無故在雪道停留,否則一旦被人撞傷,自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激烈運過程中發生的損害并不能全部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法院會結合案件的形,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定雙方的擔責比例。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雪作為一項高危險運,雪者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且要理看待自的能力和風險。希大家在雪過程中能夠保持安全意識,減類似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