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雪季已經開始,許多好者都迫不及待地想要上山雪了。然而,雪是一項高危險的運,因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在數,而場上“追尾”事故則是其中最常見的一種。但是,對于“追尾”事故,是否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呢?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關于雪事故責任分配的案例。

2023年初的一天,在龍井市某雪場的雪道雪者王某從后方撞傷了另一名到雪道緩沖區域、尚未停穩的雪者吳某。這起事故導致吳某的左臂骨折,醫療費用共計6800余元。然而,事故發生后,王某僅支付了2000余元就拒絕賠償剩余的醫療費用。在案件庭審時,王某對事故的發生經過表示認可,但對責任認定存在異議。他認為,雪本就是一項高風險運,吳某應該知曉其中存在的風險,并且在到緩沖區后應該立即離開雪道,而不應該停留在那里。因此,他認為吳某被“追尾”撞傷應該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然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雪本有一定的危險,因此參與者在雪過程中應當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以免危及自或他人的安全。據事發當時的監控錄像顯示,在吳某進緩沖區域、尚未站穩之時,王某從后方將其撞倒,使得吳某無法知曉從后方到來的危險。而作為后方雪者的王某應該保持與前方雪者的距離,控制自己的速度,顧及前方雪者的優先權,以防對他人造傷害。在進緩沖區域時,王某未能及時減速并進行避讓,致使吳某被撞傷。因此,本案不符合“自甘風險”的適用條件,王某對于吳某的損害發生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全案后,法院最終確定原告吳某、被告王某分別按照20%和80%的比例承擔責任。法在此提醒大家,雪是一項公認的高危險運雪者在參與時應當合理評估自的能力,并據實際況選擇合適的雪道。在雪過程中,要多注意觀察,避讓人多雪段,與前方雪者保持安全距離,在超越時為被超越者保留足夠的安全空間,注意觀察周圍雪者的向,作出準確判斷并及時避讓。同時,應嚴格遵守雪規則,不要無故在雪道停留,否則一旦被人撞傷,自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在激烈運過程中發生的損害并不能全部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法院會結合案件的形,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定雙方的擔責比例。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雪作為一項高危險運雪者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且要理看待自的能力和風險。希大家在雪過程中能夠保持安全意識,減類似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