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杭州,一名子在餐館用餐時因為不吃豬,點了一份魚香茄子蓋飯。但上來之后,發現這份魚香茄子里不但沒有魚,還放了豬,于是就責怪服務員并要求重做一份。在互相指責之后,子一怒之下砸了飯菜,而服務員也打了子幾下。警方介后,將子和服務員帶到派出所進行了調解,最終飯店給子道歉,賠了200元,子也賠了20元給飯店。

這件事本并不是大事,只是因為通不暢引發的糾紛。子更在意的不是魚香茄子里沒有魚,而是放了豬沒辦法吃。而在餐館就餐這件事上,顧客和餐館之間是一種餐飲服務合同關系。顧客的義務是支付餐費,餐館的義務是提供合格的飲食。在理糾紛時,顧客和餐館的方式都存在問題。

顧客將飯菜砸了,屬于故意毀壞他人財,而餐館服務員毆打顧客也是違法行為。警方可以對他們以拘留的罰。最后,雙方各自道歉,賠錢,達了和解,這種理方式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對雙方來說也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理問題時,好好協商才是正確的理方式。最后,這件事到底是賠了還是賺了呢?我相信是賠了,因為好幾天的好心也是沒了。所以,對于到底魚香茄子該不該放魚,是需要好好協商和理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