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的53歲男教師龍佩柱,利用自己的初中班主任份,在4年半的時間里,多次對3名和2名未進行強,導致其中3人患上神疾病。幸運的是,2023年12月1日,龍佩柱最終被押赴刑場,執行了死刑。據布告容可以看出,龍佩柱使用了暴力、脅迫、利等犯罪手段。暴力和脅迫是《刑法》中明確列明的強罪的犯罪手段,而對于沒有列明的手段,如果能夠使被害人無法反抗,也屬于強罪的犯罪手段。利發生關系是否構犯罪呢?并不是一定的。利是利用利益,但這種手段并不會使無法反抗,因此一般況下,利發生關系不構罪。但至存在兩種例外況:一是利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因為沒有分能力,不論們是否自愿,和們發生關系的人都會被以強罪論。另一種況是對被害人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即對被害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法律規定特殊職責的人,即便被監管人員主觀上同意,行為人也構犯罪,只不過不是強罪,而是負有照護職責人員侵罪。再來看強罪的量刑,其基本量刑為三年到十年,如果的是,則從重罰。若存在加重罰的節,量刑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而適用死刑的本要求是“罪行極其嚴重”。龍佩柱在4年半時間,多次3名和2名未,還因此造被害人罹患神疾病、自殺、自殘等嚴重后果,表明其主觀惡極大,造的社會影響也極其惡劣,其行為也嚴重損害未年人的心健康,不可不謂罪行極其嚴重。因此,龍佩柱的結局只能是被執行死刑,但即便如此,也無法被害人傷的心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