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湖南衡市發生了一起家庭糾紛事件。一名子公開實名舉報自己的嫂子賀某某,指控在與其哥哥的婚姻期間出軌并生下了與哥哥無緣關系的孩子。子的陳述,的哥哥于2003年與賀某某結婚,2010年他們的“侄子”出生,而2015年哥哥去世。子認為,由于賀某某在哥哥生前就有混的私生活,而現年13歲的“侄子”與哥哥的相貌差異巨大,因此通過將“侄子”的DNA與爺爺的DNA進行比對鑒定,結果顯示二者無緣關系。

子因憤怒而公開實名舉報嫂子賀某某。衡市雁塔區有關部門表示已接到相關舉報,并將按照法律和規定進行核查。對于賀某某出軌的事實,本人不興趣,也不想討論和譴責。然而,作為律師,我認為如果子的舉報屬實,將會引發四個法律效果。

首先,賀某某將分,為生前被背叛的哥哥討回公道。賀某某作為一名公職人員,在婚出軌生子的行為嚴重違背了道德觀念。據《公職人員政務分法》第四十條第六項的規定,對于嚴重違反家庭德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分。

其次,由于“侄子”不是子的哥哥所生,而子的哥哥在世時養了這個孩子5年,嫂子賀某某和“侄子”的生學父親形了不當得利之債。子作為哥哥的近親屬,有權要求賀某某和“侄子”的生學父親返還養費,并且家族其他員也可以要求返還贈與品,包括但不限于“歲錢”。

第三個法律效果是阻斷了“侄子”對哥哥產的繼承權。哥哥去世后,嫂子、侄子和哥哥的父母應該共同繼承哥哥的產。然而,現在“侄子”已被確定為非哥哥所生,因此他將失去繼承哥哥產的權利,產只能由嫂子和哥哥的父母繼承。

最后,這起事件還阻斷了“侄子”的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是指當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前去世,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親代替繼承人繼承財產。子的哥哥于2015年去世,而他的父親仍然健在。如果“侄子”是哥哥親生的話,在他的父親去世后,如果沒有囑,他將為合法的繼承人之一。然而,如果“侄子”不是哥哥所生,他將失去代位繼承財產的權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子目前僅提供了“侄子”與爺爺的DNA鑒定報告,無法排除一個可能,即子的哥哥與父親也沒有緣關系。因此,為了增強證據的證明力,建議子還提供“侄子”與或叔叔姑姑的DNA鑒定報告。如果能排除母系統的緣關系,那麼可以確定“侄子”肯定不是子的哥哥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