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子以實名舉報的方式稱,的哥哥在去世前與在街道辦工作的嫂子育有一子。然而,哥哥去世后才發現孩子與爺爺沒有緣關系,從而證明嫂子在婚姻中出軌。此事引起了主管部門的注意,目前正在調查中。

故事的起因是,周先生在2003年與賀士辦理了結婚手續。然而,婚后兩人的并沒有如他們預期的那樣好,經常因瑣事爭吵。盡管兩人不好,但出于各種原因,他們都沒有主提出離婚。2010年,賀士生下了一個兒子。周先生和他的家人對這個孩子非常開心,周先生認為這個孩子的出生會改善他們夫妻之間的關系。然而,事實證明他想多了,孩子的到來并沒有改變兩人之間的關系,他們的爭吵還在繼續。

令周士及其家人到不解的是,隨著孩子長大,他越來越不像周先生。周士回憶起周先生生前與賀士爭吵時提到賀士的生活作風有問題。更令他們驚恐的是,周先生去世后,他們聽說賀士與幾個男子長期保持著模糊關系。這讓他們開始懷疑孩子的緣問題。于是,周士帶著父親和孩子進行了DNA鑒定,結果顯示孩子與爺爺沒有緣關系。也就是說,可以基本確定這個孩子不是周先生的親生子。這證實了賀士在婚姻中出軌的事實。周士及其家人看到鑒定報告后到震驚,隨即實名向主管部門舉報了賀士。

對于網友們的疑問,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給出了解答。據民法典的規定,只要夫妻關系沒有解除,雙方都有對婚姻忠誠的義務。當一方去世時,婚姻關系自解除。據法律規定,如果能夠證明孩子是在周先生在世時出生的,且與周先生沒有緣關系,那麼賀士的出軌行為就屬于過錯方,周先生可以要求離婚并要求賀士賠償神損失費。此外,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對未年子養權利和義務。即使孩子不是周先生的親生子,賀士作為孩子的母親仍然有返還養費的義務。同時,如果賀士的出軌行為給周先生及其家人造了嚴重神損害,他們還可以要求賀士支付神損害賠償費。

在法律上,雙方的爭議屬于民事糾紛,需要據民法進行調整。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提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在這個案件中,如果周士能夠提供鑒定報告證明孩子與父親沒有緣關系,賀士要質疑爺爺與周先生的親子關系,就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一點。

最后,盡管賀士現在是喪偶份,但據法律,曾在婚姻中出軌,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因此不僅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還可能會到主管部門的行政分。

總之,這起案件涉及到夫妻關系、婚姻忠誠、養權利等多個法律問題。據法律規定,如果能夠證明賀士在婚姻中出軌,將面臨離婚和神損害賠償的要求。同時,還有義務返還養費。雙方的爭議將據民事法律進行調解,而且賀士可能還要面對行政分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