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案件的判決,該案涉及一名嬰兒在車禍中傷的責任分擔問題。該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在這起案件中,湯某被判承擔80%的責任,而原告樊某的監護人則被判承擔20%的責任。來說,湯某作為機車駕駛員,在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需要向樊某賠償傷殘類損失、醫療費用類損失合計54440元,并且按照80%的責任比例賠償了余下的9804元中的7843元。

這起事故發生在2022年9月8日,當時湯某駕駛無號牌三托車與李某駕駛的一小型客車相撞。因為客車剎車導致后座的周某因慣向前沖,懷中所抱的嬰兒樊某因此傷。樊某隨后在醫院被診斷出右側骨干骨折,需要住院治療22天。雙方在賠償事宜上未能達一致,因此將此事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湯某駕駛無號牌三托車并且未按道路通安全法規定通行,他是此次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如配備兒安全座椅、教育未年人遵守通規則等,以防止未年人在通事故中傷。因此,樊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和同車人員,在行車過程中未采取配備兒安全座椅等保護措施,也應當對樊某的傷害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此案的判決對于家長在車輛中安全攜帶兒提出了警示,同時也為類似事件的責任分擔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