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原告王某在2021年12月13日與朋友劉某飲酒后乘坐被告陳某駕駛的出租車。上車時,陳某告訴他們到目的地的費用為25元,并未打表計費。然而,車輛行駛至中途時,另一名乘客上了車,引發了王某對陳某拼客和收費的指責,雙方發生爭吵。被告陳某停車拒載,原告王某下車,但朋友劉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在25元的基礎上再加5元車費,于是被告陳某繼續搭載二人。車輛行駛至途中等紅綠燈時,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再次因車費問題發生爭執,王某緒激地用手指點著陳某的臉部,詢問陳某是否對他說了臟話。陳某抓住王某的手指,將其右手食指折斷。

隨后,陳某報警,但雙方未能就此事達協議。經鑒定,王某的手指傷了十級殘疾。由于王某未能功索賠,因此他選擇提起訴訟。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陳某作為出租車司機,應當遵守通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文明駕駛并打表收費。陳某的不打表收費和中途拼客行為,違反了通運輸部發布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是引發此糾紛的原因。盡管原告王某用手指指著被告陳某的臉部,但并未對其造損害。而被告陳某抓住原告王某的手指并將其折斷,導致王某右手食指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因此,被告陳某對原告王某的人損失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據事發時的視頻證據顯示,原告王某在飲酒后與同乘的朋友劉某以及司機陳某發生爭議后,多次用手指點著陳某的臉部,劉某也多次拍打車頭。王某錯誤地認為陳某對他說了臟話,對損害的發生存在誤解。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況,法院酌定被告陳某承擔60%的責任,原告王某自行負擔40%的責任。因此,被告陳某需賠償原告王某損失88742元,其余損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擔。

石門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然而,常德中院經過二審后駁回了上訴,并維持了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案件審結后,為了規范出租車司機的服務標準,石門法院向石門縣某通運輸有限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加強對出租車司機的培訓和管理,并完善對他們的監管機制。

在評論中表示,為了避免糾紛,應規范出租車司機的服務行為。公民的健康權到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于造損害的侵害行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治療和康復方面的支出,以及因誤工減的收。如果造殘疾,還應當賠償輔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如果害人在損害發生中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在本案中,陳某因過錯侵害了王某的健康權,因此應當承擔王某因此造的經濟損失。然而,由于王某自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陳某的賠償責任被減輕。法在此提醒,出租車司機在運營過程中應當規范服務,避免與乘客因拼車等不當行為引發矛盾糾紛。同時,民眾在遇到問題時也應學會控制緒,理理問題,不能任行事,以免造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