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以賄罪判被告人張敬華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此外,法院還依法追繳了張敬華賄犯罪所得及孳息,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從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敬華利用擔任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鎮江市委書記、江蘇省政府書長、江蘇省政府副省長、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兼南京市江北新區黨工委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等職務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所形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他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共計折合人民幣4984萬余元,其中1676萬余元未實際取得。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敬華的行為構賄罪,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予以懲。然而,考慮到張敬華到案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賄犯罪事實,主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賄犯罪事實,以及部分賄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的節,以及涉案贓款贓已全部追繳到案等因素,法庭決定對其從輕罰。

綜上所述,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敬華賄一案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