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和殘聯于5月19日召開了一場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湖北法院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武漢市硚口區法院審理的某業公司訴錢某業服務合同案選。該案涉及到樓棟無障礙通道不達標,殘疾業主拒絕業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起因于2017年,錢某和某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明確約定房條件包括“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并規定房前業費由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房后業費由錢某承擔。然而,錢某有肢殘疾,平時需要借助椅出行。在房屋竣工付時,他發現自己所在的樓棟單元門口僅設計了四級臺階,無法滿足椅出行的需求。錢某提出異議后,開發商將臺階改造為斜坡,但坡度較陡,仍未達到無障礙設施的相關標準。因此,錢某以不符合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為由,拒絕收房,并且拒絕繳納業費。

業服務有限公司遂將錢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業費。武漢市硚口區法院理了此案,并派出承辦法到小區進行現場勘驗。勘驗結果顯示,雖然單元大門經過改造為斜坡,但坡度較陡,高度為62厘米,長度為183厘米,仍無法滿足椅通行的需求。不過,該坡道周圍有足夠的空間可以將其延長,以符合相關標準,而且僅對大廳的觀有所影響,不會影響業主的出行。

法院認為,盡管該房屋經過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符合一般條件下的付標準,但其功能設計無法滿足需要借助椅出行的殘疾人業主的需求。開發商在改造無障礙坡道時將觀放在首位考慮,而忽略了殘疾人業主的基本出行需求,導致無障礙坡道無法實際有效使用。因此,錢某未收房是因為開發商未履行合同義務,所以相關業費不應由他承擔。

據以上事實,法院認定,經過開發商簡易改造后的無障礙通道未達到《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中椅坡道1:16的標準,因此判決駁回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湖北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從住宅設計的角度來看,需要全面考慮業主個的特殊況。《住宅建筑規范》與《無障礙設計規范》明確規定,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并詳細規定了無障礙設計的范圍和標準,目的在于保障殘疾人業主出行的便利,以及使他們能夠平等、充分、全面地參與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