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棗市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關于充氣城堡安全責任的案件。充氣城堡作為一種常見的游樂設施,往往能吸引孩子們的目,但其實也存在著一些安全患。如果孩子在充氣城堡中發生了安全事故,那麼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案件中,40歲的熊某在棗新市鎮一公園經營一個充氣城堡,深小朋友的喜。2022年7月28日晚飯后,蔣士帶著4歲的大兒娟娟和2歲的小兒翠翠到公園玩。蔣士花費15元讓娟娟進充氣城堡自行游玩,自己則在充氣堡外陪伴翠翠。娟娟在玩耍過程中,因為膽小害怕,數次不敢從梯上下。最終,在19時43分鼓足勇氣下,但不幸造了骨折傷。娟娟經過多次治療和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3萬元。

娟娟的父母與熊某就醫療費用進行協商,但沒有達一致意見。娟娟的父母認為,孩子在熊某經營的充氣城堡消費,與熊某形了服務合同關系,熊某有責任保障孩子的安全,應該對孩子的傷害負責。因此,他們將熊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4.8萬元的損失。

庭審中,熊某辯稱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他表示,在場前已經進行了安全提示,并在充氣城堡懸掛了安全提示牌。提示牌告知家長該項目適合3歲到12歲的兒游玩,5歲以下到3歲的孩子必須由家長陪同看護并支付額外費用。然而,在娟娟玩耍的過程中,的父母沒有陪同,而是一直在玩手機。熊某認為,娟娟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應該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充氣城堡的經營者,熊某應該對自己提供的服務設施設備的能和經營條件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并能夠預判風險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防止損害發生或減輕損害程度。然而,熊某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沒有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也沒有辦理安全證書。鑒于充氣城堡的玩耍對象大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孩,熊某本應承擔更高的謹慎防范義務,他的疏忽導致了娟娟在充氣城堡傷,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娟娟的母親蔣士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明知孩子年,在充氣城堡梯上害怕不敢,并且在充氣城堡有安全提示告知家長必須陪同看護孩子的況下,仍然沒有陪伴孩子。因此,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據雙方過錯程度,判決熊某對娟娟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蔣士承擔30%的責任。據計算,熊某需要賠償娟娟經濟損失32083元。

熊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然而,襄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為一審判決正確,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在生活條件和水平的提高下,各種各樣的兒樂園應運而生。因此,法提醒經營游樂場所的人不僅要加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還要加大對游玩者的安全保護。同時,家長在帶孩子在游樂場游玩時,應該確保孩子一直在視線范圍,并盡到自己的監護義務,盡量避免發生類似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