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一對新婚夫婦,僅僅在結婚一個月后便陷了離婚糾紛。新婚妻子張某將丈夫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盡管丈夫無奈同意了離婚,但提出了一個條件。
張某和李某是經他人介紹相識的,兩人一見如故,日漸加深。李某經常在特殊節日給張某發紅包,表達自己的意。半年后,他們登記結婚,李某給張某家送去了15萬元的彩禮和三金,認定彼此是自己的忠實伴。
然而,他們婚后同居時間很短,僅有半個月,就陷了離婚糾紛。張某以格不合為由將丈夫告上法庭。丈夫則表示愿意離婚,但要求返還所有給予妻子的錢,包括彩禮、金首飾和轉賬紅包。
據最高法發布的規定,《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況,結合雙方的過錯事實,確定返還。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妻子返還丈夫彩禮和金首飾,共計203800元。
然而,在這起離婚糾紛中,期間給予的紅包和轉賬則不需要返還,因為這與婚姻無關。這一判決引發了對婚姻和法律的討論,強調了婚姻中的付出和回報原則,同時也警示那些試圖通過結婚再離婚獲得不勞而獲的人。
這起案件的審理為人們提供了對法律的更深了解,也引發了對婚姻和金錢關系的深思考。每日關注#法律大學堂#,為您解讀生活中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