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問責:深度解析問責制度

“問責”這個詞,在近年來特別是一些負面輿事件之后,在新聞報道中經常出現。在消除負面輿時,我們要防止“問責”變“尋找替罪羊”或者“危機公關”的策略。

舉例來說,7月17日,廣州一所職校的學生在食堂飯菜中吃出膠制異,懷疑是橡膠制品。校方工作人員稱,經初步調查,該異系鴨子的眼球,校方已將相關樣品保留并送檢。隨后,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堂飯菜異檢測況,排除橡膠制品的可能,高度可能為鴨眼球鞏結構。此前,校方回復函顯示:在檢測正在進行中時,全廚房員工“已問責并進行扣錢罰”,涉事廚師“予以開除理”。

每一次負面輿事件,都是對相關部門應對輿公關能力的考驗,但絕不能是不管事實真相,先罰問責再說。這種做法凸顯了杯弓蛇影的心態。輿置可以應急,但絕不能急到慌不擇路,越過是非。當真相還不明朗時,公眾的質疑需要等待“讓子彈飛一下”才能夠得出客觀認定的事實真相。輕易啟問責程序,輕率用問責手段,違背了“以事實為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法律原則。

問責的法律依據開始于2003年的“非典”時期,此后隨著問責的深,逐漸形制度化。問責原本是追究政府員的責任,要求權責對等,是政治文明的現,建立責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問責制。隨著事故增加后,廣泛出現在各種行業各種領域,均引進了政府管理模式,逐步開始實行問責制度。

問責要求依法、準、合理。因不管什麼形式的問責,均是對公民利益剝奪的一種分、罰方式,直接關乎切利益,故更應符合“問責”的合法原則。問責須事先由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合同公約等形式規定、明確的責任形式,堅持依法問責、程序合法化、在標準面前人人平等的合法原則。

問責既要公正、平等,也要準確、全面,不能含混籠統。問責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要求問責的后果要嚴格現“過”與“罰”對應,“過”與“罰”相當。

要克服問責的“危機理工”傾向,應當做到決不冤枉一個好人,這是司法正義的基本理念,應該為全社會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