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深夜,蘇士飲酒后掃碼騎行一輛共助力電車,卻在路上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頸椎和顱腦損傷,最終當場死亡。然而,當的家人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卻拒絕了他們的請求。這究竟是為什麼呢?

據保險公司稱,蘇士在事故發生時于醉酒狀態,這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屬于保險條款中列明的免賠條款范圍。因此,保險公司拒絕了理賠申請。盡管蘇士的家人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甚至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最終法院依然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指出,醉酒駕駛非機車是法律法規所明令止的行為,而保險公司也已在合同中對此進行了明確提示和說明。因此,由于蘇士自的醉酒駕駛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拒絕了賠付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也提醒了社會大眾,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杜絕僥幸心理,尤其是對于醉酒駕駛非機車的行為要保持清晰的認知和高度的重視。

同時,法也提醒了投保人應充分理解保險機制,不可濫用權利。在購買保險前,應對保險的功能和目的有明確的認知和合理的預期。此外,保險公司也應積極進行提示說明,保障保險權益,對于涉及到保險范圍和免責事由的條款,應在合同上作出足夠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相關條款的容以常人能夠理解的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綜上所述,醉酒騎車導致的保險賠付糾紛,不僅僅是司法判決的結果,更是對社會公眾進行了一次重要的法律教育。對于醉酒駕駛非機車的行為,必須以嚴肅的態度對待,而對于保險條款的理解和應用,也需要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共同努力,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