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晚上11時左右,張某某、王某某將兩個點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1月28日0時左右,張某某、王某某又來到李某某家門外,將兩掛鞭炮掛在原告大門把手上點燃,李某某聽到鞭炮聲后打開院門查看,并通知了村干部。1月28日1時左右,張某某、王某某又將兩個點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2022年1月28日凌晨3:26,原告李某某突發腦出院治療。院診斷為1.腦出2.高3級。原告李某某主張突發腦出系因被告燃放鞭炮到驚嚇所致,要求被告張某某、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為查明原告的腦出與被告張某某、王某某的燃放鞭炮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雙方共同選擇了某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載明:“由于被鑒定人在夜間較為安靜的環境下突然聽到院子里的鞭炮聲,事發突然又不明原因,極易出現驚嚇、恐懼、猜疑等心理緒變化,從而導致升高、發腦出,同時被鑒定人既往病史高20余年,長期服用降藥及阿斯匹林,有腦出發病的病理基礎。結合以上分析,依據《人損害與疾病因果關系判定指南》,認為被鑒定人腦出與被告放鞭炮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且為主要作用,參與度為75%為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王某某故意在深夜連續三次實施燃放鞭炮的行為,發原告出現腦出及左側肢偏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責令承擔75%的責任為宜。兩被告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自長年患有高,對于腦出的發生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自行承擔25%的責任。對于后續治療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