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辦理的蘇某等人以私募基金合法經營形式掩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選其中。“當年涉私募基金的案件對公、檢兩家來說都是全新領域,無先例可循。該案中私募機構有的事先按規定經過備案,募集到的資金也都是投向真實存在的項目,如何認定刑事違法為我們面臨的主要挑戰。”雖然時隔數年,但福田區檢察院一級檢察楊婷婷仍清晰記得2019年2月自己剛接手案件時的迷茫。為了補齊私募專業知識短板,福田區檢察院組建辦案小組仔細學習研讀與私募相關的政策及法律法規,扣私募基金的“非公開”和“向特定合格投資者募集”兩個基本屬,從投資者信息及資金流向中尋找蛛馬跡,最終確定了“穿式”四步走的審查策略。“該案推了檢察機關對涉私募基金違法犯罪行為展開前沿探索與檢察實踐,從證據審查標準、定罪量刑等方面為后續類案的辦理提供了參考價值。”楊婷婷介紹,福田區的私募基金占據了深圳市的半壁江山,準確打擊涉私募基金案背后的違法犯罪,對防范化解轄區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推轄區營商環境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退休老人如何為私募基金投資者?第一步穿“私募”面,反向印證募集公開、社會和利2019年2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對蘇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多名投資人的報案材料顯示,蘇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弘某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立5家合伙企業發行私募權類基金產品(其中4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用以投資多個房地產開發項目。蘇某在募集資金的過程中并未將募集吸收到的資金投到約定項目中,而是挪作他用,至案發時,無法兌付的資金達數億元。“為了他們承諾的利潤,我把家里多年的積蓄都投在這個私募基金里了,還有我幾個兒一起湊的錢。”該案登記在冊的投資人共有174名,年逾八旬的劉是其中年齡最大的,無論從資金構、風險承擔能力等方面,劉都明顯不符合私募基金對特定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是私募機構的資格審查工作出現差錯?還是有人故意為之?在依法提前介階段,劉為檢察引導偵查人員開展“穿式”審查的重要切口。辦案人員以“年齡”為關鍵詞,對其他涉案投資人的份信息進行了全面排查,很快發現,如劉一般年逾八旬的退休人員并非個例。再沿著這類人群的投資渠道倒查信息來源,發現他們多是以口口相傳、人推銷的方式獲得募集信息。檢察詳細推導涉案人關系,深挖追捕追訴線索。在環環相扣的倒查溯源中,涉案私募機構募集的各個環節被逐步穿,證據被不斷挖掘固定,至2019年5月審查批捕階段,涉案私募機構違規募集的本質已暴。“據規定,私募平臺對募集宣傳方式、投資者資格審查、投資數額標準等均有明確要求。”楊婷婷介紹,現有證據材料基本證實,涉案募集對象已嚴重違反了私募基金非公開、特定合格投資者的基本要求。涉案私募機構只關心投資者出的募集金額,卻不對投資者進行資格審查,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像劉一樣,既不能在個人金融資產或個人年均收上達到法定最低限度,也不備法定的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另外,檢察還發現,在蘇某控制的某只涉案私募基金產品中,個人投資者有97名,而法律規定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合伙型基金投資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為吸引資金,涉案基金管理人甚至允許不合格投資者組團采取法律明文止的“拼單團購”。當投資意向者對項目效益有懷疑時,蘇某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就會再上“信心疊加砝碼”,以預期利潤為引,與投資者簽訂回購協議,并由蘇某個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約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報,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據此,檢察機關認定該案所謂的“私”募實為“公”募。登記備案能否保障后續行為合法?第二步穿合法偽裝,嚴把資金流向關準定罪“這些私募基金都是有備案的,我們的項目都是真實的。”蘇某到案后,雖然對涉案私募基金的來龍去脈如實供述,但反復強調自己履行了合法程序,只是因為資金鏈斷裂才導致案件發生,其行為僅是挪用資金。楊婷婷介紹說,檢察機關從提前介初期就積極主與審計機構通,共同研究確定資金審計的重點和方向。隨著審計工作的深開展和證據的不斷完善,至審查起訴階段,案逐漸清晰。蘇某在籌備階段對基金管理人設立、基金產品布局、投資項目選定都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逐步開展,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也按規定向基金業協會進行了申請、登記。但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吸收存款是商業銀行的專屬業務,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蘇某控制的關聯公司違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銷售私募基金,無論是否經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均不屬于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楊婷婷表示,其前期為合法經營付出的諸多努力,實際是為掩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心編織的“外”,不備其辯解的挪用資金罪的資金合法前提。檢察和助理認真逐筆梳理涉案資金走向。檢察機關經分析認為,蘇某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質和私募基金投資風險自負的底線,違規向社會公開發展不合格投資人,為投資者心設置了還本付息、兜底回購等“疊加式”承諾保障,經司法審計未兌付資金約4.41億余元,屬于以有公開、社會和利的方式非法募集資金,擾金融秩序,數額巨大,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3月11日,福田區檢察院依法對蘇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在審查起訴階段,蘇某表示認罪認罰。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范圍?第三步穿職責清單,功追訴兩名骨干人員在批捕階段,檢察機關還發現,投資人指認的私募基金銷售渠道人員各有不同,該況在印證信息發布渠道公開的同時,從涉案相關人員是否全部到依法追責方面給檢察提出了一道難題。“該案中,涉案私募機構主要人員構復雜,常常伴隨人員混同的況,其中核心管理人員、宣傳推廣人員、銷售人員、負責人員等都有可能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楊婷婷進一步解釋,平臺老板、高層管理人員辯稱,他們不直接接投資人,無法知曉和控制銷售人員違規向不合格投資人宣傳及募集資金;而某些基金產品的設計研發人員、宣傳推廣人員也辯解稱,他們只針對備案產品作設計和宣傳,并不了解平臺的運作模式。因此,辦案檢察扣涉案人員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中所承擔的主要職責,在偵查機關僅移送起訴蘇某的況下,經過仔細分析研判,認為涉案私募機構的高某、賀某,都在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產品銷售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應認定為骨干人員。檢察機關隨即引導偵查機關對該二人依法進行追捕追訴。2020年4月21日,高某、賀某兩人到案后,初始拒不認罪,辯稱自己只是基于主犯的指令作為。在翔實的證據面前,12月16日,兩人最終當庭認罪認罰。對于涉案的其他業務員和普通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充分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如何有效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第四步穿信訪力,有效挽損彰顯檢察為民懷實踐中,追贓挽損是辦理非法集資類案件的“老大難”,經常面臨無贓可追、判決執行難等問題。該案中,涉案私募基金投資人眾多,涉案金額大,在立案偵查初期就為信訪重點案件。部分投資人害怕損失無法挽回,反復通過信訪、網絡渠道向司法機關要求加大追贓力度。面對眾多投資人的焦灼與期待,檢察機關將追贓挽損列偵查引導的重要任務。楊婷婷介紹:“在依法提前介后,我們第一時間引導偵查人員查明財產況并及時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避免相關人員轉移財產;同時注重做好投資人的信訪接待工作,通過釋法說理耐心解答投資人的疑慮,表明司法機關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決心和態度,安好投資人緒,用心傳遞司法溫度。”至該案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共引導公安機關依法查封了不產70余,凍結相關公司及涉案人員名下資金賬戶11個,查明蘇某實際持有1600萬元債權的事實。在檢察的悉心勸導下,蘇某表示愿意提供其名下的非涉案財作進一步清償。檢察綜合考量3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自首、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節,分別提出了量刑建議。2020年7月3日、2021年4月19日,蘇某案兩次開庭;2020年12月16日,高某、賀某案開庭審理。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