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審理了一起組織賣罪案件,案號為(2019)粵03刑終3195號。案件的簡要案是,金玉良緣養生會館在經營普通的足浴、按項目的同時,還提供價格為200元的“泰三”項目(即手服務)和價格為360元的“泰四”項目(即口賣服務),并由技師提供這些服務。與此同時,被告人李某某、蓋某、蘇某等人均為該會館的東,并分別負責會館的日常管理、經營況以及財務統計等工作。2018年8月25日,民警在該會館查獲了進行賣嫖娼活的男,并抓獲了涉案的被告人。原判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組織賣罪,并對三名被告人分別判有期徒刑。然而,上訴人提出了辯護意見,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在綜合評判后,維持了對兩名被告人的定罪部分,但對一名被告人的量刑部分進行了調整,并作出了終審判決。整個審理過程中,法院充分考慮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