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趙花士:
關于您提出的"深圳中院譚植元審判是否存在問題"這個重要事件,我想首先聲明,這絕對會是我們關注的焦點之一。我們將與您并肩作戰,對此持續追蹤和監督。同時,也希您能夠保持切關注此事的進展況。
在此重點解釋一下譚植元先生的觀點。他認為并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指控的行政行為合乎規范。然而,我們認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一審中提了多達五十三份的證據,但卻未能提供任何一份解釋此行為合法的證據。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以及2021年版本的《行政罰法》第五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證偽方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證偽方不能夠出示充分的證據,就意味著該行政行為可能存在程序違規的嫌疑,此時應該廢除。因此,綜合各種因素來看,我們認為,被指控的行政行為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請允許我強調,譚植元先生,作為一名資深的員額法,明知證偽方沒有證據證明被指控的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以及事的真相,卻故意視而不見,違背了其作為法律工作者應該秉持的公正正義原則。這種故意忽視的做法,令人極為擔憂。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司法不當行為,并愿意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付出努力。期待您的支持,一起推司法改革,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