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對雪運糾紛案件的裁判要旨和裁判理由進行梳理
在冰雪運糾紛中,雪者與雪場的責任認定與承擔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的審理難點。為了更好地進行涉雪運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河北法院深開展相關領域研究,以“雪”作為關鍵詞,通過裁判文書網等數據庫進行檢索,剔除關聯不強的案例,共選取了8例有關案例,對裁判要旨和裁判理由進行了梳理,供讀者參考。
首先,據一審法院的裁判要旨和裁判理由,對于雪運中產生的人損害,不應過分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無法預見的責任。在雪中到損害的直接原因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因此不應要求雪場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其次,法院認為雪是一項高風險的育運,摔倒在雪運中屬于常見現象。在雪場已經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之后,雪者自主摔倒傷的,不應再苛責雪場提供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
另外,對于雪者采取有安全患的非常規雪作導致損害的況,法院認為該行為不是一般文活中符合活規則的固有風險行為,因此不適用自甘風險免責條款。
此外,雪場未履行高于一般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亦未履行事故救助義務的,應當對雪者使用雪設施過程中造的損害承擔相應安全保障責任。
最后,雪者因自未注意安全導致傷的,不能無限擴大雪場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河北法院對雪運糾紛案件的裁判要旨和裁判理由進行了梳理,以期為司法實踐提供借鑒。